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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中院发布消费者维权案件调研报告
时间:2014-03-14 20:15  浏览次数:

  法制网记者徐伟 实习生钟伟伟

  在“3·15”来临之际,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消费者维权案件调研报告》显示:食品、药品安全侵权案件多发生在百货公司、商场、超市,消费者举证困难,相应的法律条款缺失成为审理难题。

  此外,报告还披露:2010年以来,重庆一中院共受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民事上诉案件20件,辖区法院受理的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民事案件45件。

  商场超市多发案件原因多样

  报告显示:从法院审理的涉及食品安全民事案件来看,案件涉案范围单一,诉讼案件主要发生在食品药品销售领域,以辖区的百货公司、商场、超市为主。

  诉讼原因具有多样化,食品质量问题、虚假广告、虚假标识、虚假告知等商家不诚信行为、消费者要求行使知情权是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在诉讼过程当中,消费者的索赔标的金额有上升趋势,当食品药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损害时,除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部分消费者往往还诉请高额精神损害赔偿。

  案件的被告也已经不局限于超市、商场等商品销售者,食品加工商、饮料生产公司、生物技术开发公司等食品加工者和制造者也成可能会成为被告,诉讼主体日趋复杂化。

  举证困难条款欠缺成审理难题

  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应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报告显示:在现实生活当中,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很多消费者不知道怎么维权,往往自认倒霉,采取忍让沉默的态度,不能积极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报告还显示,维权成本相对过高也使很多消费不愿意维权。不少消费者明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但考虑到诉讼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便放弃了维权

  据悉,《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近两年来,重庆一中院辖区法院涉及食品安全案件的受理数仅为30件。

  此外,举证困难、相应的赔偿条款和举报条款的缺失也阻碍着消费者维权。

  在铜梁法院处理的一件案件中,针对药品质量当事人无法举证,由于药品成分具体含量属于商业秘密,只通过药品成分鉴定机构也无法确定药品质量是否有瑕疵,最后只能通过厂家提供的检验报告是伪造的推定生厂商有过错,产品质量存在瑕疵。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然而实践中,“10倍赔偿金”条款却难以实施,消费者购买食品的价格一般不高,消费者为了10倍的赔偿金到外地向生产商索赔并不可行。同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也往往会以不知为由,抗辩消费者行使10倍的赔偿权。

  此外,消费者举报条款的欠缺也是了消费者维权中的一大遗憾。

  加强诉调对接 应对食药安全纠纷

  针对日益频发的消费者维权案件,报告中提出了应对策略。

  一方面强化审判职能,及时化解纠纷。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涉及民计民生问题与中央政法委提出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结合起来,积极创新工作思路。

  在审判中,力求做到高效率、高质量,保证案件的客观公正,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在庭审中,加强调解工作,努力提高当庭兑现率,最大程度的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这方面,重庆沙坪坝法院有成功案例,2010年以来,沙坪坝法院受理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民事案件,调撤率达40%,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另一方面,强化宣传功效,提高维权意识。法院应主动加大对《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主动延伸审判职能,针对商家的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选取典型案例,加强对商家的法制教育,并就其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使案件审理与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

  法制网重庆3月1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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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