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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晚报:借我一双慧眼识破消费陷阱,南通网
时间:2014-03-16 19:02  浏览次数:

[核心提示]

2012年以来,南通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消费者维权案件共计1161件,涉案标的总额高达9000多万元,较2010年至2011两年间有较大幅度增长。案件类型涉及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商品房销售、安全保障等多个方面,且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逐年上升,诉讼成本在不断提高,网络购物侵权、电信服务侵权、汽车售后服务等新类型案件也开始出现。

通讯员:顾建兵 陆炜炜 记者 吴银华

开发商“一房二卖” 被判“退一赔一”

案情:

2009年2月,陈女士与时任家纺城公司股东、公司财务总监梁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对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单价、总金额等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上盖有家纺城公司合同章。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陈女士交清全部购房款67余万元,并取得家纺城公司开出的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的购房款收款收据。但交房日期届满后,陈女士却发现该房已被案外第三人买走。陈女士遂向家纺城公司主张要求交房,家纺城公司却以从未与陈女士订购房合同,从未收到其购房款为由拒绝交房。2011年9月,陈女士诉至法院。通州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陈女士与家纺城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家纺城公司返还陈女士购房款67万余元,并赔偿损失67万余元。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开发商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有权向开发商主张双倍返还购房款,以维护自己最大化的合法权益。法院在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时,主要从开发商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违约、给买房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为衡量标准。消费者在购房时,应事先了解开发商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开发商签订书面合同,并及时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同时,要妥善保管好和开发商往来的所有文书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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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