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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欺骗消费者1+1赔偿案
2012年7月底,消费者鲁燕芳在河南省郑州市沃美莱商场看到商场超市悬挂的宣传海报:“一周年庆感恩回馈大酬宾,8月1日至31日,满98元送价值50元商品,满158元送价值80元商品,满198元送价值120元的商品。”
2012年8月4日,鲁燕芳在商场购物时,为了能参加活动,多购了一些物品,共计147.3元。结完账后,鲁燕芳持小票到服务台要求赠送商品,被告知活动8月3日晚上就结束了。鲁燕芳及其他消费者都认为被经营者蒙骗了。
媒体对此事报道后,商场工作人员撤下了海报,对于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不予理会。鲁燕芳及其他消费者向工商机关投诉。工商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确认了消费者的说法。
鲁燕芳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起诉,认为该商场的行为系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属于商业欺诈,要求商场按其当日所购商品的价格的一倍即147.3元赔偿。
2012年10月26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有理由信赖被告店内悬挂海报显示的优惠活动内容,并受此影响做出购买商品的行为。根据被告的答辩,可以认定被告依据其“活动细则”拒绝向原告赠送赠品,但无法证明“活动细节”的相关信息已经传达给原告。被告在店内悬挂海报上隐瞒了其优惠活动的部分真实意思,误导和诱使原告做出购买行为,构成欺诈,一审判决商场赔偿鲁燕芳14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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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公司整车更换案
2009年11月16日,消费者任才生在江苏省宜兴市广海元公司购买了一辆某品牌轿车。2011年8月8日,广海元公司为该车更换了六档复式离合器变速箱。同年10月7日,任才生驾驶该车途中,车辆显示屏显示档位不停闪跳,加速无动力故障。广海元公司经检查后,确认车辆存在滑阀箱故障。经宜兴工商局调解,广海元公司同意更换变速箱总成,并提供两次免费保养。
同年11月7日,该车在更换变速箱后的车辆试车过程中又出现问题。任才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更换同类型新车一辆。
广海元公司虽然承认汽车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认为其已经履行调解书上的义务,汽车尚未列入“三包”产品范围,原告要求整车更换无法律依据,同时双方无书面购车合同,无具体的更换、退车约定,故公司只能根据生产厂家关于变速箱质量担保的办法,以更换变速箱的方式为原告进行服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当时汽车“三包”规定尚未出台,汽车尚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三包”产品,国家也没有其他法律规定可具体适用于汽车质量问题纠纷。但购车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受《合同法》的调整。原告所购车辆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两次出现变速箱质量问题,广海元公司承担修理(更换部件)的违约责任已不能实现原告的合同目的。同时,为保证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法律规定上路行驶车辆应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任才生从消除自身及他人安全隐患的角度,提出更换车辆的要求合理有据。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广海元公司为任才生换车,任才生支付新旧车的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