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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马忠元 通讯员 王晓瑞) 近日,市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物流货运的方式,多次从陕西省商洛市购进黄豆芽生长素、黄豆无根豆芽素、新型豆芽激素、速长剂、豆芽多效增白王等非法添加剂,在我市从事豆芽生产的过程中,掺入上述非食品添加剂,并分别销往河东蔬菜市场、儿童公园早市、金峰路农贸市场等处。
据了解,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在生产、销售的豆芽中掺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品原料,并将制成的“毒豆芽”销往多处,违反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市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该案是我市第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通过对此类案件的严厉打击,震慑了犯罪,反映了法院严惩食品安全领域犯罪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