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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猪棚馒头”还得问责房东
时间:2014-04-01 13:56  浏览次数:

  据昨天的晚报报道,在海宁斜桥某菜场附近,每天流向市场的1000多只馒头或花卷,居然出自一个由猪棚改造的无证作坊——知情人称“猪棚作坊”。前几天,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赶赴“猪棚作坊”,依法取缔了这一非法加工点。(阅读详情请扫描二维码)

  N子不语

  白花花的馒头与肮脏不堪的猪棚,一般人很难将两者联系到一起,可无良的经营者却总能“化腐朽为神奇”,做到对资源的“充分利用”。而这还不是最恶心、最令人担忧的,根据报道,这家作坊不仅生产地点设在猪棚里,而且还是无证经营,并且在馒头中添加法律明文禁止的甜蜜素、糖精钠等添加剂。在“食品安全、人命关天”观念已经深入人心,“非法生产、人人喊打”成为普遍共识的时代,居然还有人干着如此龌龊的营生,实在令人怀疑其还有没有起码的道德底线。

  当然,人可以没底线,法律却不能网开一面。事实上,2013年5月“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对“从严惩处食品滥用添加行为”做出了明确而细致的规定。只要有关部门能够严格依法处理,那么公众大可不必担心“猪棚馒头”事件会不了了之,只停留在查封馒头、蒸锅、加工模具,以及责令停产这一步,相信后续一定还会有一连串惩罚落到这名无良经营者的头上。

  不过,我真正想说的是,打击“猪棚馒头”别仅仅盯着经营者。试想:倘若彼时房东不将猪棚租给该经营者,或者至少在得知猪棚的真实用途后立马收回,这家“猪棚作坊”怎么可能维持一年多时间,会有数以十万计的“猪棚馒头”流向市场?可见,在这起“猪棚馒头”事件中,房东并不是旁观者,相反,他扮演着极不光彩的“帮凶”角色。根据《解释》第十四条,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资金、许可证件、经营场所、运输、贮存、网络销售渠道、生产技术等各种帮助或者便利条件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都说“打击食品犯罪,人人有责”,但遗憾的是,总有那么一些人,虽然平日里对于假烟假酒、食品犯罪也是厉声谴责,可一旦具体到自己身上,却常常为了一些小钱而节操尽碎。如何从法律、制度、思想意识上扭转这一点,关系到我们能否走出“相互投毒”、“易粪相食”的怪圈。要是只打击经营者而放过房东,那么无异于斩草留根,尽管“猪棚馒头”是没了,但谁能保证明天猪棚里不会流出别的什么肮脏食物呢?

原标题 [打击“猪棚馒头”还得问责房东]

以上内容来自:南湖晚报

[责任编辑:纪博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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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