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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 166个冷库查出19吨问题食品
时间:2014-04-07 09:09  浏览次数:

  本报讯 日前获悉,截止到3月底,浙江省绍兴市共出动执法人员548人次,检查各类冷库166个,发现及查处违法行为40起,扣押或封存问题食品19.29吨,拟移送涉及刑事犯罪案件4起。

  冷库里,几百箱鸡鸭已过期近半年,数吨水产品无标签标识。这是执法人员在该市城南一家冷库检查时看到的情况。据该市食安办有关人士介绍,检查中发现不少冷冻食品过期、无标签标识及进口食品无检验检疫证明等情况。如在个别冷库储存的牛百叶中检出双氧水成分、以鸭肉冒充涮牛羊肉送往火锅店等。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仓储管理,该市市场监管局下发了《绍兴市食品仓储监督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也是该市第一次对食品仓储行为提出明确的操作规范。

  《意见》要求,食品单位和个人(包括集中交易市场主办方)向食品经营者提供食品仓储的,在食品入库前须全面审查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定期对仓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食品仓储使用(管理)者档案,发现有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食品仓储经营者应主动向经营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食品仓储信息,并填写食品仓储情况登记表,包括食品经营主体字号名称、经营者名称、工商注册号、经营地址、仓库负责人、仓库位置、建筑类型及面积、库存食品主要种类及仓库所有人及配送车辆等信息。

  经营户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散装食品的,必须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在定期检查库存食品中,经营户如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有条件的,以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销毁情况。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江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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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