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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4月24日讯 “没想到,花13元买的火锅底料过期了,最终获赔500元。”昨日,段庄小区的迟先生高兴地说。
4月21日下午,迟先生打算在家做火锅吃,来到段庄农贸市场附近一家兴旺食杂店,以13元购得2包四川丹丹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天天红”浓缩火锅底料。回家后,迟先生发现火锅底料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3年1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已过保质期101天。
迟先生立即回到兴旺食杂店,要求退货并赔偿,然而商店老板只同意退货,不愿赔偿。次日,迟先生向泉山湖滨工商所投诉。
湖滨工商所执法人员了解情况后,陪同迟先生来到食杂店,对商店老板进行批评教育。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其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限的浓缩火锅底料预包装食品实施暂扣,同时立案做进一步调查。
昨日,商店老板退还迟先生13元货款,并按照新消法赔偿其500元。
湖滨工商所提醒消费者,新消法自3月15日起实施。按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超过500元的,按商品价格的3倍计算;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记者 吴云 通讯员 宋军 德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