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西安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西安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性食品安全事故四级。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时,启动Ⅳ级响应进行处置
受污染食品流入2省以上
列为Ⅰ级事故
该《预案》适用于当我市辖区内,发生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屠宰、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的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食品安全办会同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均被列为Ⅰ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出现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区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均被列为Ⅳ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5人以上食物中毒
1小时内上报
据了解,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30分钟内向所在地区县食品安全办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30分钟内向所在区县食品安全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区县食品安全办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及市食品安全办报告,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当发生5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区县食品安全办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食品安全办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
应终止响应
Ⅰ级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Ⅱ级、Ⅲ级和Ⅳ级事故分别由省级、市级和区县级政府启动响应,省级、市级和区县级应急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进行处置。
初次报告应尽可能详尽地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种情况,即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同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及时终止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