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肉毒杆菌乌龙事件了犹未了达能索赔陷僵局
今年八月发生的恒天然肉毒杆菌乌龙事件,给其合作伙伴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利润损失。其中达能的损失较为严重。当前恒天然与其他企业已达成和解,但恒天然与达能的赔偿谈判仍未有结果。未来是对簿公堂还是继续谈判,双方均未明确表态
法治周末记者 马树娟
新西兰乳业巨头恒天然集团(以下简称“恒天然”)近日又陷入了新麻烦。据外媒报道,恒天然位于新西兰南岛提马鲁附近的一家工厂发生化学品泄漏。
恒天然中国公关部工作人员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认可了此事,不过也澄清说目前该“工厂已恢复运营,所有产品未受任何影响”。
虽然化学品泄漏的危机得以解除,但是盘亘在恒天然头上的肉毒杆菌乌龙事件的阴影还未退去。在和6家合作企业达成和解后,恒天然同受“肉毒杆菌”事件影响最为深重的企业——法国达能集团(以下简称“达能”)的谈判陷入了僵局。
恒天然首席执行官西奥•史毕根斯(TheoSpierings)说:“就与达能达成协议一事上,恒天然连月来持之以恒地工作,例如加强保障原料供应安全。但谈判并不管用,我们只有两种方法来了结此事,要么赔偿,要么法庭上见。”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如果双方谈崩,下一步很可能要对簿公堂。
那么达能的索赔是否能如愿达成?假使进入司法程序,因召回对达能品牌形象造成的损失能否获偿?
面对跨国诉讼可能带来的高昂成本和旷日持久的时间消耗,乳业资深人士认为,和解或许是对两家企业目前最好的解决办法。
恒天然与达能谈判陷僵局
今年对于达能旗下的多美滋而言,是“非常艰难”的一年。
在12月3日在上海召开的发布会上,多美滋中国新任总经理包博睿将这种“艰难”归咎于恒天然事件所造成的错误警报。
今年8月初,恒天然发布消息,称其3个批次的浓缩乳清蛋白粉可能包含有致病菌肉毒杆菌,同时也向包括3个中国客户在内的共8家客户发出了提醒。
尽管尚未有食用这些批次乳清蛋白的产品而致病的报道,在接到警报后,恒天然的合作厂商达能旗下的多美滋等企业还是对市场上的相关产品进行了召回。
不过,事情在8月底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新西兰初级产业部调查后发布声明,这些批次的乳制品并不含有肉毒杆菌。这场风波由此成为了一个乌龙事件。
尽管肉毒杆菌事件最终被认定为是虚惊一场,但是召回给这些企业造成的损失已经不可避免。
根据达能提供的数据,预估2013年全球销售额的损失将达到3.5亿欧元(折合人民币28.90亿元),利润损失也达到2.8亿欧元(折合人民币23.12亿元)。
肉毒杆菌乌龙事件发生后,向恒天然讨说法、求赔偿的工作也被相关合作企业提上议程。据新西兰当地媒体报道,恒天然集团全球首席执行官西奥•史毕根斯近日表示,恒天然已经和除达能以外的所有客户(就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
西部乳业发展协作会秘书长王伟民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达能之所以同恒天然的谈判难有进展,主要在于达能在全球多个市场进行召回,损失很大,而像娃哈哈集团进口的浓缩乳清蛋白粉仅有十余吨,且在恒天然发布预警通知时,其产品已基本销售完毕,受影响较小,赔偿方案相对容易达成。
公开资料显示,达能方面向恒天然提出的索赔超过2亿欧元(约合人民币16亿元),达能方面称这个数字是集团今年8月在8个市场中因召回产品造成的直接成本的估值。而恒天然计划用1400万新西兰元(约合1150万美元,人民币7000万元)处理与召回相关的纠纷,两者相去甚远。
早在9月下旬,达能方面就表示向恒天然递交争议通知书,目前双方谈判最新进展如何,恒天然公关部工作人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当前没有更多信息可以透露;而多美滋中国方面截至法治周末记者发稿,一直未能给予答复。
专家称商誉损失难求偿
虽然已经与多家企业达成和解,但在“肉毒杆菌”事件被确认为乌龙后,恒天然发表声明,坚决否认对召回负有法律义务。
恒天然首席执行官史毕根斯近日接受采访时再次表示,即使双方打起官司来,恒天然也不会有任何法律责任。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铭长期关注食品领域的召回问题,他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仅仅从召回本身来讲,只要恒天然在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履行了停止销售、公布信息、向质检部门报告等义务,可以说不会对召回负有法律责任。不过刘铭称,这起事件还不单是食品召回的问题,还涉及到双方合同履行的问题。
“这不是典型的违约问题,而是合同履行中告知义务履行不当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叶林对两者之间的纠纷如是表述。
叶林对法治周末记者分析,告知义务是在合同项下派生出来的义务,在产品质量可能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告知合作企业,这个义务的履行应该是恰当的,合作企业采取召回的措施也是合乎法律的,是值得肯定的。
达能公关部人士曾对媒体表示,达能集团事先仅收到新西兰政府和恒天然发来的、警示部分原料可能受肉毒杆菌污染的通知,却没收到第三方正式检测文件。为保险起见,达能采取了预召回并全部销毁的措施。
对此,叶林表示,如何确定对方是否履行了合同上的告知义务,国际上没有通行的做法:“合同的有效履行有赖于相互之间的配合,告知是派生于合同项下主要义务的一个从属义务,这个从属义务本身的表现方式可能更复杂,包括通知到什么程度叫通知,这个法律上不可能有确定的指向,法律上并没有要求在产品质量可能出现问题的情况下要提供第三方的检测文件,只能是结合具体的案件来看这个通知是不是合理的和充分的。”
“事件最后被证明是个乌龙,那么可以认定恒天然是不恰当地采取了通知措施,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应当由通知的发布方承担。”叶林说。
不过对于损失的承担,叶林表示,国际上一般在合同法上都规定,应当以违约方在违约时可预见的损失为限,即在企业发出了一个乌龙通知后,在这个时间点上,他所能预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