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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媒体不能以食品安全作谋利手段
时间:2014-03-03 16:28  浏览次数:

  既能起到舆论监督,又能科学引导舆论、规避引发社会恐慌,关乎着百姓安康、社会和谐和国家安全,亟须引起各级政府部门、宣传管理系统及媒体的高度重视。

  1、坚持三项原则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第一,要客观公正:媒体是代表公众来推动社会进步、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重要力量;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一定要充分反映被报道各方的意见。第二,要传播正能量:媒体首先是要宣传好食品安全的相关法规和标准,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传播相关知识,通过典型案例,树立食品行业的正面形象,传播正能量。第三,要把握好报道的尺度:既要加大力度监督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使违法企业付出高昂的成本,又不能风声鹤唳影响整个食品行业乃至政府、国家的形象。在报道负面案例中,除全面介绍事件事实外,应该介绍主管部门的打击力度、行业主流与事件的关系、行业同业的观点与做法等等,要从促进企业管理、完善监管制度等方面做文章,而不是一味渲染、扩大事态。

  2、提高政治与大局意识,做好平衡报道,把握好报道的度。解决食品安全报道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媒体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判断把握能力,需要强化政府、企业、监管部门、评估机构、医疗卫生、社会公众多方的责任与义务,从而在全社会建立起运转良好的食品安全信息传播体系。新闻媒体在这个体系中,要发挥好传声筒、解压阀、助推器的作用,坚持科学的信息披露、做足深度报道、避免扎堆报道、实施正确舆论引导,多层次、全方位的发挥媒体作用。

  3、提高科学审慎意识,做好信息把关,杜绝主观报道与虚假新闻。新闻记者在食品安全报道过程中,包括对新闻价值的判断、新闻源的核实和报道用语的选择等,一定要坚持审慎的科学态度,多搜集资料,多请教相关领域的专家,力求报道的真实性。只有在科学调查并对事物有全面认知的基础上,对事件进行准确、权威报道,才能保证公众的知情权,传达警示信息、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当前,媒体最应做的是做到信息传播的全面性、系统性和贴近性,进一步完善风险传递职能,既要在第一时间告知公众哪些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更应重点发布如下信息:同类食品如何明辨真伪、消费者食用问题产品后如何救助、医疗卫生专家的权威说法等。对新闻媒体而言,食品安全问题绝不能成为“营销”手段,绝不能通过“爆猛料”来“抓眼球”、谋利益。

  4、发挥舆论引导和社会心理疏导功能, 营造食品安全人人有责的舆论氛围。作为食品安全报道的始发者或转发者,媒体应以警醒的态度密切关注报道反响。一旦发现信息失实,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信息更正与辟谣,还公众以准确、权威的信息,及时稳定公众情绪,避免公众恐慌,及时挽回不必要的社会损失。一旦发现信息的社会冲击力过大,引发社会情绪波动,乃至社会损失初现端倪,就要根据社会情绪的变化、企业和政府行为等及时展开追踪报道,通过新闻调查或专家发言等,为公众解疑释惑,第一时间规避社会风险。此外,媒体还有责任与义务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与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机构展开合作,及时推进食品安全知识的传播普及,及时对与食品安全事件相关的政策、体制、法规等缺陷与对策展开讨论,依靠舆论的力量,不断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

  5、进一步加强我国食品安全舆论监督的法制化进程。要通过改革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来加快我国食品安全舆论监督的法制化建设,规范媒体及有关人员的守法意识和行为。例如,应在新修订的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增加舆论监督规范内容,规定各种媒体或个人信息采访、发布和转载的权力与义务,保障媒体、记者等自由采访、制发、转发信息真相等正当权益;同时,对食品安全舆论监督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如制发转发假信息、假新闻、恶意宣传报道、恶意举报和中伤等),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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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