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规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是生产食品的企业自己制定的,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在企业内部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属于企业标准的范畴。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制定企业标准有利于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本条的规定,既是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也体现了对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尊重。
(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分类
根据有无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是,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这一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强制性规范具有强制适用效力,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或者双方不得随意改变或者违反,不得以合同约定加以排除或变更,不得以其意志排除适用,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强制性规范又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是指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规范。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规范。显然,“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属于命令性规范,即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必须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才能依据该项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否则,企业不得生产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二是,已有食品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可以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国家对此采取鼓励而非强制的态度。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要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企业采用的食品安全标准,对其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及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由于要照顾到全国或者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水平,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标准。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企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食品安全标准,提高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国家采取一定的措施,对企业的这种行为给予一定的鼓励和支持。
(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适用范围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是该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在企业内部适用。企业在进行食品生产时,应当严格遵循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规定,按照该标准组织生产、进行检验,保障其生产食品的安全。经检验符合标准的,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书。企业还应当在其食品包装上注明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以该企业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依据。该企业交货、买方验货也应当以该企业标准作为依据。如果企业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其制定的该食品企业标准的规定,买方可以以此为依据要求该企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食品企业安全标准的制定
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本企业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等。
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企业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参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制度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无论是没有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还是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都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企业食品安全标准的备案材料后即予登记。如果发现备案的企业食品安全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地方标准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申报备案的企业限期改正、停止执行。备案后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也是合同交货和仲裁、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验的依据。在制定、修订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卫生行政部门还可以适当参考、借鉴企业标准。企业在各种检测报告、技术文件、说明书、食品标签等材料上或进行宣传,引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同时标明企业标准编号和备案登记号。
需要注意的是,标准化法规定企业标准应当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而本法规定的是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经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无须再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