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应收账款占比较大的风险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印纪传媒2011年、2012年和2013年末应收账款的余额分别为21,756.79万元、38,011.64万元和57,412.62万元,占总资产的比重分别为36.81%、29.54%和48.33%。印纪传媒应收账款占其总资产比重较大的主要原因为印纪传媒属于轻资产行业,长期资产很少,主要为流动资产;同时印纪传媒的销售规模较大,印纪传媒在提供服务后,与销售客户之间存在一个结算期,该结算期一般不会超过1年时间。根据审计报告,印纪传媒2011年、2012年和2013年末应收账款的余额占相应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9.94%、23.41%和35.19%;2011年、2012年和2013年年末账龄在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占年末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均在99%以上。
虽然印纪传媒与销售客户的结算期较短,一般不会超过1年,截至2014年2月底已收回70%以上的款项,且销售客户主要为世界500强企业及国内外知名企业,客户信用度较高并与印纪传媒保持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发生坏账的风险较小。但如果销售客户的经营情况、资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未来仍然存在应收账款不能回收的风险。
(11)人才流失的风险
传媒行业属于轻资产行业,优秀的专业人才是印纪传媒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资源,是保持和提升公司未来竞争力的关键要素。经过多年的业务积累、人员磨合以及文化沉淀,印纪传媒培养和造就了一支高素质的稳定的专业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形成了较强的专业人才优势。印纪传媒计划在本次借壳上市完成后,考虑推行股权激励制度等员工激励措施,让核心人才的利益与公司未来的利益紧密地绑定在一起,进一步增加员工凝聚力。虽然公司非常重视员工激励机制、人才培训机制及人才引进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但因国内外传媒行业对优秀专业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强,对专业人才的争夺日趋激烈,印纪传媒未来存在专业人才流失的风险。
(12)因发布虚假广告而遭受处罚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作为广告经营者,印纪传媒建立了严格的内外部结合的广告审查制度,即每个广告在发布之前,都须经过客户部、创意部、媒介部等部门的审查,全部通过后方可交付媒体,待媒体审查合格后才能进行投放。对于不能准确把握其合法合规性的广告作品,印纪传媒则直接咨询工商局解决,以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性。但是,如果少数广告主刻意隐瞒其产品的真实信息,印纪传媒又未能及时发现,致使广告作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可能面临因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而遭受处罚的风险。
(13)作品未及时适应市场需求偏好变化的风险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和持续的城镇化进程中,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科技发展水平日新月异,消费者的需求偏好也处于不断升级和变化之中。虽然印纪传媒一直坚持以市场需求为根基的经营理念,重视市场需求的调研和人才队伍的培养,有利于降低经营风险,但如果印纪传媒提供的广告创意不能有效地打动消费者,或者投资制作的影视剧、电视栏目等作品不能很好地满足观众的主观喜好和价值判断,则可能会对公司的未来经营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14)行业政策风险
印纪传媒整合营销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及各地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广告行业的直属机构,其职责范围为“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设有广告监督管理司,负责“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广告行业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为核心,涵盖广告业务资质管理、广告内容审查管理、广告经营活动管理等多方面多层次的广告行业法律法规体系。
同时,印纪传媒的业务还涉及影视剧的制作、发行及运营业务,影视行业作为具有意识形态特殊属性的重要产业,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严格监督、管理。电视剧方面,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对电视剧制作、进口、发行等环节实行许可制度。电影方面,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对电影制作、发行、放映、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许可制度。
上述行业监管政策贯穿于印纪传媒的整个经营活动过程中,对印纪传媒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构成较为重大的影响。违反该等政策将受到国家监管部门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没收所得、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相关许可证甚至市场禁入。因此,公司未来必须始终贯彻依法经营的理念,及时掌握行业监管政策动向,有效防范政策监管风险,避免监管政策给公司正常业务经营带来风险。
(15)作品审查风险
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如果印纪传媒拍摄的按照法律法规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其内容经审查未获通过或未经审查,则印纪传媒只能将该广告作品报废处理,甚至可能遭受行政处罚。
另外,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具体负责许可审查,发放《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做出停止发行、放映或者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决定;对决定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电影片,著作权人拒绝修改的,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决定停止发行、放映,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