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视剧管理规定》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对电视剧实行备案公示管理制度和电视剧发行许可制度。未经电视剧备案公示的剧目,不得投拍制作。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进口、出口。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中直单位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和全国拍摄制作备案电视剧的公示管理。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负责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境内外合作制作电视剧、进口电视剧、聘请境外演职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单位制作的以及与地方单位联合制作并使用中央单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电视剧。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负责审查本辖区内电视剧制作单位制作的或与辖区外单位联合制作并使用本辖区单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电视剧。
根据上述规定,印纪传媒筹拍的电影、电视剧,如果最终未获备案通过,将作剧本报废处理;已经摄制完成,经审查、修改、审查后最终未获通过的,须将该影视作品作报废处理;如果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后被禁止发行或放(播)映,该作品将作报废处理,同时印纪传媒还可能将遭受行政处罚。
虽然印纪传媒筹拍和出品前的作品内部审查杜绝了作品中出现禁止性的内容,保证了作品备案/审查的顺利通过,印纪传媒自成立以来也从未发生过广告、电影、电视剧未获审查、备案通过的情形,但公司不能保证此后该类情形永远不会发生。一旦出现类似情形,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综上,印纪传媒广告、影视剧等作品面临着作品审查的风险。
(16)知识产权纠纷及侵权盗版的风险
在广告、影视剧、电视栏目等的拍摄过程中,印纪传媒不可避免地会使用他人的智力成果,比如使用他人拍摄的图片、将他人小说改编为剧本、使用他人创作的音乐作为影视剧插曲等,因此印纪传媒的广告、影视作品、电视栏目存在多方主张知识产权权利的情形。为了避免出现主张权利的纠纷,印纪传媒已尽可能获得相应知识产权所有者的许可或者与相关合作单位或个人等权利方就相应知识产权的归属进行了明确约定。但如果原权利人自身的权利存在瑕疵,印纪传媒即使获得了其许可或进行了约定也仍然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潜在风险。如果发生上述纠纷、涉及法律诉讼,除可能直接影响公司经济利益外,还可能影响公司的行业形象,最终对公司业务开展带来不利影响。尽管印纪传媒报告期内未发生因知识产权纠纷引起的诉讼,但仍然不排除未来上市公司在投资制作广告、影视剧、电视栏目的过程中因知识产权产生纠纷并引起法律诉讼等情形的可能。
侵权盗版现象在影视行业屡禁不止,特别是随着VCD/DVD刻录技术、网络传播技术的迅速发展,影视盗版产品更易获得,且价格较正版产品低廉很多,这对于部分消费者而言极具吸引力,导致侵权盗版现象愈演愈烈。部分优秀作品刚一上市,盗版产品随即在市面或网络上出现。对于电影,失去的是部分观众,分流的是电影票房、音像版权收入;对于电视剧,降低的是收视率,打击的是电视台的购片积极性。侵权盗版现象的存在,会给影视剧的制作发行单位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近年来,虽然政府有关部门通过逐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打击盗版执法力度等措施,有效地遏制了侵权盗版的蔓延之势,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由于打击盗版侵权、规范市场秩序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仍将面临盗版侵害的风险。
(17)成本结转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相关风险
影视剧企业单部影视剧的成本结转往往存在跨期情形,根据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和行业普遍做法,本次交易完成后印纪传媒的影视剧业务将继续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结转销售成本,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一致。该方法在具体使用时,一般由相关人员结合以往的数据和经验,对发行或播映的影视作品的市场状况,本着谨慎的原则进行市场销售状况及效益的预测,并提出该片在规定成本配比期内可能获得销售收入的总额。这种核算方法不会对各期销售收入的确认产生影响,但会对销售成本的结转产生影响,且销售成本结转的准确性主要取决于销售收入预测的准确性。如果公司因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判断失误、非人为的偶发性因素等原因,导致预测总收入与实际总收入存在较大差异的可能,则可能降低各期成本结转的准确性。虽然印纪传媒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收入重新进行预测并调整销售成本结转率,但在一定程度上仍可能导致未来公司净利润的波动。
(18)联合摄制的控制风险
联合摄制是电影、电视剧制作的常见模式,具有集合社会资金,整合创作、市场资源以及分散投资风险的优点。在联合摄制中,通常约定一方作为执行制片方,全权负责一切具体制作、拍摄及监督事宜,其他各方根据合同约定有权对剧本提出修改意见、对主创人员遴选进行确认、了解一切拍摄及制作工作等。
在影视剧联合摄制中,印纪传媒根据题材、投资金额等因素确定是否作为执行制片方。在合作对方为执行制片方时,尽管联合摄制各方有着共同的利益基础,执行制片方多为经验丰富的制片企业,印纪传媒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充分行使联合摄制方的权利,但具体制作仍然掌握在对方手中,其工作的好坏关系着投资的成败,印纪传媒存在着联合摄制的控制风险。
(19)主要办公场所为租赁取得的风险
印纪传媒及其下属分、子公司的主要办公场所均为从其他产权所有者处租赁取得,本身未购置任何房屋建筑物用作办公场地。虽然印纪传媒所属的文化传媒行业属于轻资产行业,其盈利能力主要取决于印纪传媒所拥有的人才资源等无形资产,但若办公场所的产权拥有者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回办公场所用作他用,则印纪传媒需要重新租赁其他办公场所,这会对印纪传媒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