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 杨傲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2013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成都市天天顺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诉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对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件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成都市天天顺日化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天天顺)是一家生产、销售洗衣粉及开发、销售洗发护发用品的企业,其分别于2008年5月和2010年7月通过许可使用方式,取得了第3010509号和第6721446号 “JLW洁力王” 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2010年10月其又通过申请取得第6298325号“jieli” 注册商标。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风集团)及其授权企业自1996年以来就生产、销售“洁力王”洗衣粉系列产品,2002年开始将其员工设计的含有涉案商标的美术作品进行制版、印制,并使用在其“洁力王”洗衣粉系列产品包装袋上。天天顺公司认为南风集团及其授权企业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于2011年1月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南风集团及其授权企业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本案一审审理期间,南风集团就其使用在“洁力王”洗衣粉包装袋上的美术作品起诉天天顺侵害其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认为天天顺的成立时间及其取得“洁力王”商标权利的时间均晚于南风集团作品的创作及公开时间,天天顺使用在产品包装袋上的图案与南风集团作品相似,天天顺剽窃南风集团的作品,侵犯了南风集团就其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并判令天天顺停止使用、复制、印刷、销售印有南风集团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的产品包装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天天顺作为注册商标“JLW洁力王”及“jieli” 的商标专用权人,对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享有通过法律途径获得保护的权利。但是,鉴于南风集团起诉天天顺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的生效民事判决书已经判令天天顺停止使用、复制、印刷、销售印有南风集团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的产品包装袋,该判决结果包括了印制在产品包装袋上的商标部分,所以天天顺主张南风集团及其授权企业在其生产、销售的“洁力王”洗衣粉上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商标权,缺乏事实和法律基础,该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天天顺的诉讼请求。天天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保护在先权利是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虽然天天顺主张其经许可及申请注册享有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但南风集团对涉案商标在先取得著作权并在先使用在产品包装袋上,天天顺没有证据证明其取得并使用涉案商标的时间早于南风集团,因此,南风集团等将其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商标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袋上,并未侵犯天天顺对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权利人对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享有通过法律途径获得保护的权利。但是,如果该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且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其在在同类产品上使用在先的,在先权利人依法行使自己在先权利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本案中,南风集团对涉案商标在先取得著作权并在先使用在产品包装袋上,其相对天天顺公司的商标权享有在先权利,天天顺公司认为南风集团构成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制网成都4月24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