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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超市熟食未标保质期 过夜再售至少罚1万
时间:2014-01-01 09:38  浏览次数:

  广州市拟规定,商家如次日再卖,即以销售过期食品论处,至少罚1万

  《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昨日起在广州市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现场制售食品若无标注保质期限,当天营业结束即算过期。若再售,即以销售过期食品论处,至少罚1万元。

  特价打折不得隐藏保质期

  目前不少超市都对临近过期商品采取打折销售,但在宣传上通常突出“打折”而未点名因快过期。意见稿明确,食品经营者采取折价、特价、买赠等方式销售临近保质期商品时,应向消费者醒目提示,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否则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意见稿,食品有下列情况之一,即算超过保质期:(一)超过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标注的保质期限的;(二)现场制售、没有标示保质期限,超过当天营业时间的。这意味着,很多超市里常见的现制食品若未标明保质期,当天营业结束即算过期。

  意见稿表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相关工具、设备、原料等。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过期食品不得实物退货

  以前媒体曾多次报道,部分商家常将过期食品退货、随意丢弃、或转送他人,从而导致过期食品改头换面流回市场,或者被用作再生产的原料。对此,意见稿明令禁止:超过保质期食品不得实施实物退货,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食品经营者违反规定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实物退货的,处以5000元至3万元罚款。

  对过期食品,意见稿表示,生产经营者可自行销毁,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自行销毁的,应当建立销毁记录,销毁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委托销毁的,须与有资质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签订委托处理协议。受委托单位收集、运输、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依照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视频监控大超市销毁过期食品

  而对大型食品超市(综合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意见稿则规定,应当设立集中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专用场地,并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视频应当能辨识操作员工的体貌特征以及销毁食品的行为特征。视频监控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天。同时,大中型食品超市应当每季度公布销毁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处理方式等内容。未按规定公示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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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