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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将“知假买假”当成群众监督
时间:2014-01-11 22:55  浏览次数:

 

不妨将“知假买假”当成群众监督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知假买假”不影响维权。(1月10日 《新京报》)面对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看法不一的“知假买假”行为,此次最高院发布的《规定》通过制度形式对“知假买假”产生的维权行为予以保护,不仅体现其对消费者权利的保障,更显示出对制假、卖假行为的严打态度。而至于“知假买假”背后可能存在的道德谴责和法律上的不正义,不妨从“群众监督”的角度予以理解。不可否认,一些所谓的“职业打假者”可能出于为个人牟利的考虑或者维护社会正义来进行“知假买假”的行为,但应当看到的是,这样的群体在“知假买假”消费者中可能只是少数。在现实中,一些假冒产品价格上比正品要低,质量上又相差不大,往往会受到一些消费者的“青睐”,这在食品市场中并不少见。对于这种“知假买假”的行为,消费者更多的是抱着过日子“精打细算”的思维,并非有意为获取赔偿而进行打假。他们的维权更大程度上是被动的,这与其他领域的监督模式是基本一致的,即权利受损,然后举报监督。至于传统意义上的“职业打假者”,不论他们打假的动机是什么,从效果上说,他们确实打击了制假、卖假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不法商贩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危害,相对于“职业打假者”因打假获取的利益,更多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显然更加重要。并且,一部分“职业打假者”的存在并不能改变市场交易中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从这点来讲,这些“职业打假者”主动出击,积极监督的行为更像是公共权利的捍卫者,而非单纯的“私利主义”。近年来,屡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冲击着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在这样的情况下,对制假、卖假行为旗帜鲜明地予以严打,并从法律层面上全面支持,显然有利于食品安全形势的好转。对于中间出现的“知假买假”的“不正义”行为,不妨当成群众监督,多从效果和整体上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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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