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多赚钱,使用对人体有害的工业松香为家禽褪毛并出售,温岭一对六旬夫妇触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1月10日双双获刑。这也是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实施后,温岭法院按照新的量刑定罪标准判处的首例案件。
现年60岁的被告人郏某和妻子陈某是一对辛勤劳作的老实农民。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到2013年7月份期间,郏某和妻子陈某在温岭市松门镇的集市上销售鸡鸭等家禽,并用加热的工业松香烫拔鸭毛。这期间,郏某和妻子陈某销售鸭子获利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
温岭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显示,工业松香是一种化工原料,主要成分是树脂酸,其中含铅等有毒有害重金属,使用工业松香进行加热脱毛,这些重金属和有毒化合物会在高温作用下进入禽畜毛孔内,一旦食用这种畜禽肉,可能造成肝脏和肾脏伤害。
温岭法院审理后认为,郏某、陈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二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因此各判决郏某、陈某有期待刑6个月,并各处罚金6万元。
记者从法院方面了解到,2013年5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实施后,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编织了严密的刑事法网,可有效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温岭法院介绍,依据新的定罪量刑标准,接下来,他们还将对已经受理的另外3例相关类型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进行依法判决。
文章来源:600全民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