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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角度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提出明确要求
时间:2014-01-13 16:45  浏览次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管委会主任胡锦光

  在首届中国现代食品产业发展战略峰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管委会主任胡锦光发表了主题讲话。胡锦光介绍说,《食品安全法》新设制度决定于立法背景与立法目的,一食品安全形势严峻,二需要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三需要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四需要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五需要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首先,食品安全管理职业资格准入制度。《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35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关于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准入是不是应当纳入行政许可法,胡锦光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分析:

  一是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需要。二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法律责任的需要。三是提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化水平的需要。四是吸引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需要。五是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职业资格制度是国外通行的做法。第六是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职业资格制度符合国家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有关要求。七是关于食品安全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初步考虑。

  其次,是终身禁业制度,《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19条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再次是连带责任制度。《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59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规定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

  四是追究监管人员刑事责任制度。《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2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地方人民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包括食品追溯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责任约谈制度,突击性现场检查制度,有奖举报制度。最后,胡锦光表示,不管是监管者,还是生产经营者,都要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监管工作越做越好,企业越做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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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