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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
时间:2014-01-14 15:03  浏览次数:

  “霸王条款”一律无效

  实践中,消费者与食品、药品的经营者相比,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霸王条款”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此,《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霸王条款”内容无效。

  公益诉讼获得支持

  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消费者协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维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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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