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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严惩经济、职务犯罪 去年2515人遭“审判”
时间:2014-01-18 22:21  浏览次数:

中新网呼和浩特1月18日电 (记者 赵永厚李爱平)“2013年全年共判处经济犯罪案件1364人”、“2013年全年共判处职务犯罪案件1151人。”两项相加共为2515人。

1月18日,在内蒙古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毅峰所作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上如是透露了上述数据。

胡毅峰在发言中说,2013年,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鄂尔多斯市苏叶女集资诈骗、“黄金大盗”宋文代两起重大案件的被告人,一、二审均依法判处死刑,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全年共判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制假售假和药品食品安全等经济犯罪案件876件共1364人。

胡毅峰透露,2013年,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严惩职务犯罪,判处犯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罪的自治区政法委原副书记杨汉忠、巴彦淖市原副市长李石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兴安盟原副盟长赵云翔、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原主任武志忠无期徒刑。全年共判处职务犯罪案件649件共1151人,其中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案件11件11人,彰显了党和政府严惩腐败的坚定决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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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