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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知假买假”有新说
时间:2014-01-23 08:43  浏览次数:

原标题:消费者“知假买假”有新说

  文·本报记者 姜晨怡 综合报道

  ■将新闻进行到底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依据新修订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法律,为法院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准则。明确了“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以及网络购物交易平台知侵权不作为“连坐”和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连带担责等问题。该司法解释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此外,《规定》对增加经营者责任,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强化第三方交易平台责任,鼓励与保护消费者疑假买假行为都有所突破。其中最有争议的一个问题也就是“知假买假”问题有了明确答复。

  “知假买假”有明确说法:不影响消费者维权

  说到“知假买假”,我们可能最先想到的就是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据了解,自从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之后,“知假买假”行为逐渐受到社会关注。此后在《食品安全法》和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还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至2012年间,全国法院受理的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共计13216件,占各类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6%。3年中,此类案件呈现稳步上升趋势。

  最高法此次颁布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张勇健庭长在其微博中明确,职业打假不在规定的范围内。职业打假通常是有组织的、经常性活动,不具有法定的消费者身份,其打假活动具有双刃剑性质,也有可能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也就是说,“知假买假”不影响行为人主张消费者权益。但是所谓职业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集团,在这个问题上这个司法解释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仍然还在探索过程中。事实上,职业打假本身确实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假冒伪劣的行为起到一种制约、遏制的作用,对于市场净化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职业打假也可能从另一方面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或者其他市场秩序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刘俊海教授表示,《规定》充分体现了重典治乱、安全至上的理念,有助于提升食药企业失信成本,降低食药企业失信收益,提升消费者维权收益,构筑放心消费安全网。其中强化第三方交易平台民事责任,鼓励与保护消费者知假买假、疑假买假的相关规定在司法理念上亦有重大突破。尽管“知假买假”的确存在道德争议,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未对职业打假做出明确界定,按照“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等于间接认可了购假索赔这一“另类”监督的合法性。

  职业打假人:对净化市场环境有作用

  “保护知假买假,可谓是创新社会管理,维护公平正义理念的进步。”刘俊海说。这次发布的《规定》支持了“知假买假”的索赔等,对于统一司法尺度、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虽然社会上对王海的争议一直存在,但是他所代表的职业打假人并没有淡出人们的视线。有的人认为以牟利为目的的索赔不该支持,但仍有不少专家力挺这种行为,认为可以让经营者付出代价、痛定思痛的最有效监督。毕竟错在商家——无论这种劣质商品卖给谁,都属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无良行为。从法律角度讲,消费者一旦发现商家出售的食品和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选择不予购买,或者是提出意见,但这并非消费者应尽的法定义务。

  中国的第一打假人王海在《规定》出台后接受采访时表示,“只能说《规定》保护知假打假进一步阐明了立法者的意图,是尊重了常识的做法。”王海认为,这一制度极大增加了经营者的违法风险成本,从而增加了消费者整体的福利。通过让人们追逐私利来实现公益并且不花纳税人一分钱,是让消费者成为免费的食品安全监督者。在他看来,“规定”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福利”,但本意并非鼓励百姓“打假生财”。而是警醒食品、药品的制造商与销

  售商,违法成本已提高、别走“邪路”,应将资源投入到产品、服务创新上。

  同时,王海并不否认职业打假人中也有害群之马,但他认为,这是零售业的销售安全漏洞,不能因此拒绝全民参与打假带给社会的进步。他建议,超市遇到此类事件应及时报警,并从技术方面入手,这是防御欺诈犯罪的有效办法。

  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举行的“知假买假”研讨会上,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学寅表示:“我认为对其他一般商品也应该适用。这一司法解释等于对争议了近20年的知假买假问题给予了一个明确司法结论,就是知假买假者请求依照消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赔偿,法院应予支持。”

  李学寅说,虽然对知假买假存在争议,但不仅消法第49条的规定否定掉,而且去年10月新修订的消法又强化了这一规定,把1+1退赔变为1+2倍退赔,在食品安全法中则规定为10倍赔偿。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知假买假的消费者予以保护,可以说是把这个争议了近20年的问号拉直了,对知假买假索赔的法律回答画上一个句号。专家仍然表示,疑假买假者也要学会依法、理性、科学、文明维权,不要把维权行为变成侵权行为甚至犯罪行为,包括损害商业信誉罪。

(来源: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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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