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深入推进食品药品可追溯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食品药品可追溯监管平台建设,应用物联网信息技术将食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和餐饮消费的每一个节点互联互通,实现基础信息全程共享;用电子监管码和远程监控信息平台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出库、销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为此,我们将为全省75000户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自律管理软件和终端设备,指导企业建立电子台账,努力让全省人民群众吃上健康米、放心肉、安全油,用上管用的药。
第三,综合整治餐厨废弃油脂问题。针对群众普遍关注的“地沟油”问题,我们将按照“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市场手段、科技手段”并举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餐饮服务机构、机关学校食堂、群体性聚餐服务场所和高油耗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等废弃油脂产生单位的监管,免费为全省18000户餐饮服务企业(业户)安装油水分离器,从源头上切断“地沟油”违法犯罪链条。同时,积极推进餐厨废弃油脂资源化利用,通过市场化手段、企业化运营,实现废弃油脂收集、提炼、加工销售行为的一体化、全链条、闭环式运行,最大限度地防止废弃油脂非法回流到餐桌。
第四,加快推进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建立省级区域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仲裁中心,设置市(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整合建立县(市、区)及乡镇食品药品检测站(室),完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设备设施。针对群众关心的食品药品质量筛查及结果公示问题,我们将统一制定监督抽检计划,推行“盲样检测”制度,建立抽检信息共享机制,每季度公告抽检结果。
第五,加强地方法规和制度标准建设。扎实做好《吉林省食品安全条例》、《吉林省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的立法前期调研和起草工作,制定出台《以信息化手段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意见》,修改完善食品药品监管制度及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完成20项吉林省特色食品、新资源食品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法规支撑和制度保障。
第六,全面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为激励和引导生产经营者筑牢诚信守法意识,我们将制定完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开展企业“诚信保证金”试点建设,建立实施失信企业“黑名单”、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对严重失信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强制退市。引导扶持全省乳制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诚信管理体系,指导200家食品药品生产企业、50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建立诚信管理手册和诚信信息管理程序。
第七,加强食品药品宣传教育工作。继续拓展宣传平台,深化与省级相关媒体的战略合作,办好自办媒体,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积极性,依托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站(室),在全省建设200个集快速检测、科普宣传、投诉举报、咨询服务“四位一体”多功能“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小屋”,组建科普专家队伍,面向全社会推广普及饮食用药安全知识。同时,针对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后监管队伍实际情况,大规模组织教育培训,全员开展岗位练兵,全面提升监管能力。
以上是我们落实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放心工程所要做好的七个方面工作。下面,我愿意回答大家的提问。
刘中正(吉林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女士们、先生们:
我省的大病保险工作得到了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在2009年医改之初,我省就在全国率先提出了建设吉林省“公共卫生六大体系”的方针,针对重大疾病临床治疗费用较高,导致个人、家庭负担过重问题,提出了投资90亿元用于建设《吉林省大病救治体系》的改革思路,并于2012年底出台了《吉林省城乡居民大病救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2〕76号),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出台以后,我省即将此项工作纳入我省大病救治体系当中,提出了“国家政策明确的按国家政策办,国家政策不明确的进行创新也可办”的改革思路,把大病救治工作作为重点工作,集中精力,重点推进。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提高医保和新农合大病报销比例、建立大病救治基金、扶持和鼓励社会救助、降低医疗费用、改革付费机制等五种途径最大限度解决城乡参合居民、低保户等困难群体的大病救治问题。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全省获得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的参合农民达到了70471人次,补偿金额达到了3.01亿元,次均获得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4270.98元。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也已向13487名大病保险参保患者兑现补偿1.17亿元。
我省大病保险工作体现了五大特点,一是筹资水平全国最高。目前从全国来看,大多数省份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一般多为每人每年15元—20元,只有我省和青海省的新农合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而我省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高于青海省;二是覆盖面最广。我省现行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大病保险只是其中的一个保障层次,大病保险的建设原则和管理体制不应突破和独立于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之外。所以,在组织实施上我省不搞地区试点,全省同步启动,覆盖全省所有统筹县(市、区);三是统筹层次最高。按照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我省大病保险统筹层次确定为省级统筹;四是保障水平最高。我省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住院合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年累计超过8000元的,新农合年累计超过5000元的,以个人自付总额超过8000元和5000元为补偿基数,报销比例分段递增,报销额度不封顶;五是率先实现了“五个统一”。 我们设计了适合实际的保障形式、管理模式与经办流程,制定了城乡居民和新农合大病保险实施细则,做到了“五个统一”。统一支付时限、统一缴费标准、统一保障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合规费用。
下一步,我省大病救治工作将加大工作力度,明确各部门沟通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为大病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政策和社会环境。一是完善大病救治体系,切实落实各项惠民措施。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我省大病救治体系,使大病保险与提高医保和新农合大病报销比例、建立大病救治基金、扶持和鼓励社会救助、降低医疗费用、改革付费机制更加有机结合,完善政策措施,出台《吉林省城乡居民大病救治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六项措施同步推进,多管齐下,最大限度解决城乡参合居民、低保户等困难群体的大病救治问题;二是加快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和大病保险工作。按照管办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加快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有关工作。完善委托商保机构经办服务的准入、退出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新农合经办服务水平,力争在更大范围和更高统筹层次上推进商保机构经办新农合服务。推进、完善新农合基金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定大病保险的基本政策要求,完善招标、协议、监管、保障、基金结余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确保大病保险工作顺利开展。三是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积极主动与财政、审计、保监等部分的协同配合,通过日常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督检查;掌控合同终止和解除合作的主动权,对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合人权益的情况,可以做到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大病患者支付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四是注重宣传,加强引导。我们将加强对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密切跟踪并及时分析舆情,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使大病保险政策深入人心,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