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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宗淡水鱼产业链面临的问题(来源:中国渔业经济)(3)
时间:2014-02-19 12:08  浏览次数:

  三是水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工作的整体水平落后。我国已经初建水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体系,但低水平重复建设情况普遍。标准体系建设面临科学依据不足、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一些企业反映,现行渔药GMP与GsP认证规定缺乏对渔药有别于其他兽药特殊性的考虑,国家标准不准确,造成市场上仿冒劣药横行。此外,认证机构多头管理、多重标准、专业人才匮乏、权威性不够。

  四是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目前,缺乏一套有效、系统的信息收集制度和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广大消费者获取、了解相关信息的渠道缺乏,公众知情权得不到保障。

  五是市场监管制度不完善。由于大量操作层面的实施条例和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使得一些法律法规在实践性和可操作性方面都有待改善,存在执法能力弱、处罚轻等问题。

  养殖权制度不完善,部分渔民缺乏长期预期

  经过长期探索,我国已经建立了渔业养殖权的基本制度框架,但稳定这一基本制度的基础尚不牢固,制度本身仍需完善。

  一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明确,部分水域、滩涂权属存在争议。按现行法律,我国农村土地除国家所有外,均为集体所有。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不明确,部分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的权属存在争议。集体所有水域上的养殖渔业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具体实现方式,其法律属性是用益物权,应适用物权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规定。

  二是土地及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待规范。一些乡村组织出于利益动机,以“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农业产业化”、“农业现代化”等名义收回养殖尸承包经营权。有些流转给外商、企业的农产承包地或水面的租期过长。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和完善的流转服务,水面流转不规范的现象较多,造成纠纷增多。

  三是各地渔业水域滩涂占用补偿中存在的征用程序不透明、补偿标准较低、分配不规范不合理等问题仍比较常见,难以实现养殖产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证。

  四是管理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登记制度尚未建立,权证发放不统一,核发养殖使用证的主体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养殖使用证的内容、申领的条件和程序没有规定或者规定的不够具体,养殖证制度执行不够得力和违规发放现象并存,仲裁制度不完善等。管理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不利于水产养殖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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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