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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明知食品过期仍购买 “找茬”消费索赔成功,南通网
时间:2014-02-26 15:36  浏览次数:

近年来,随着职业打假的盛行,关于因知假买假索要赔偿而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前两天,海安人张华(化名)就遇到了这样的事。与别人不同的是,故意“找茬”的张华在没有通过诉讼的情况下,就顺利地获得了超市4500元的赔偿金。

“找茬”消费:发现过期奶粉大量购买

今年2月23日,张华来到某大型超市购物。期间,张华见奶粉类货架上有一品牌奶粉正在进行特价促销,原价30元/包,现在只需22.5元/包。经仔细查看后,张华发现该奶粉包装袋上印有“生产日期:2013年2月10日,保质期:一年”等字样。学过法律的张华知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对于知假售假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支付十倍的赔偿金。于是,张华当即决断购买20包该品牌奶粉。

张华随后到收银台,连同其他所购物品一道要求商家开具了正式发票,发票上明确标明所购奶粉的名称、单价、总价。为防超市事后否认抵赖,张华出了验票口后,还在超市出口处用手机对着摆放奶粉的货架拍了5张照片,作为证据使用。

工商介入:索要价款十倍赔偿成功

结完账后,张华凭着购物小票到服务台要求超市给付其赔偿金4500元。没想到超市却以张华知假买假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张华便拨打了工商投诉电话。工商部门接受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处。面对张华持有的购物小票及所购奶粉,超市并不否认张华所购奶粉系其所售,但要求减少赔偿数额。然而,张华却坚持要求超市给付十倍的赔偿金。在工商部门对超市进行法律讲解后,超市最终同意给付张华4500元的赔偿金。

法律解读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但是,该法并未对知假买假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销售者经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十倍的赔偿金。

张华之所以能够顺利获得赔偿,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将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该规定虽然明确了对知假买假者的法律保护,但此处的购买者(打假者)应当理解为个人,故打假公司知假买假行为仍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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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