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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席卷大半个中国 保监会欲立法推动环境责任保险(3)
时间:2014-02-26 21:18  浏览次数: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铺开受阻||###||###||###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铺开受阻 适应性是王道

  民以食为天,在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的当下,以被保险人对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由于能够为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提供风险保障而受到业内的广泛重视。

  今年1月份,保监会与欧盟在北京联合举办了中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研讨会,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在食品安全领域实行责任保险制度,主要可起到4方面的作用——确保食品安全事故中受害方能够得到经济赔偿,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保险费率经济杠杆作用和事前第三方安全监督作用,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在消费者中提高食品企业的信用和信誉,促进本国食品企业的生产发展;有助于减轻政府事故善后的财政压力。

  目前,保监会指导人保、华安、长安责任等十几家保险公司,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消费各环节上都进行了积极探索,开发责任险产品超过30余款。

  虽然意义重大,然而相关统计数据却显示,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投保率不足一成,而且主要集中在出口产品上,远低于国际水平。目前的投保企业主要是大型食品企业集团、进出口企业、餐饮类企业以及学校、单位食堂等,占食品企业总数90%以上的中小食品企业投保较少。

  值得注意的是,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发展窘境反映的正是整个责任保险市场的现状。在监管部门的导向下,各地对责任保险试点不断,然而却一直难以全面铺开。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缺乏高额赔偿的判例,导致企业投保意识不足;另一方面,我国财产险公司承保能力有限,风险管理水平和防损减灾措施有待提高,盈利情况不佳,导致其开发产品、开展业务积极性不高。

  鉴于此,业内呼吁保险业应进一步发挥“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创新开发适应性强的责任保险产品,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保险服务。充分发挥其补偿机制作用和社会管理功能,通过保险的风险管理专业优势,导入先进的科学技术,改进社会管理工作。

雾霾顽固不散 环境责任险必须有所作为||###||李倩||###

  持续多日顽固不散的雾霾天气,再次引发民众对环境污染的担忧,这也成为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的心头大事。2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了进一步加强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宣布今年中央财政安排100亿元设立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行“以奖代补”。会议认为,打好防治大气污染的攻坚战、持久战,是改善民生的当务之急,是转方式、调结构的关键举措,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任务。有“绿色保险”之称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这个春天里应该如何作为?又该怎样作为?这些问题既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业内热议的话题,但无论如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必须有所作为。

  从过去人们怕刮风,到如今的盼刮风,究其原因就在于2013年以来全国大部分城市持续出现的严重雾霾天气。专家指出,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且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的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还会继续加大。

  为了切实改善空气质量,2012年12月国务院通过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年初国家又拨出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行“以奖代补”。与此同时,作为“绿色保险”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中。

  “实际上,政府层面对于环责险一直很重视,也曾出台多项文件推动这一制度发展。”据保险专家介绍,早在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提出,“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07年1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启动了环责险试点。2011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再度明确“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2012年《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也提出要“研究建立重金属排放等高环境风险企业强制保险制度”。

  从2007年试点算起,我国环责险已经走过7年历程。但总体上看,我国环责险推广缓慢,试点效果并不理想。由于这项保险不具强制性,企业出于成本的考虑不愿购买这一险种,而投保企业数量不多也使得保险的“大数法则”难以发挥作用,一旦发生环境污染,巨大的赔付金额也让保险公司在推广这一业务时顾虑重重。在众多专家和市场主体的强烈呼吁下,2013年年初,国家环保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将“强制”二字与环责险相连。这一举措显著加快了各地开展环责险的步伐,试点范围在全国进一步扩大。政策层面的日益“给力”,也让曾经踯躅不前的保险企业开始重视这一险种,甚至开始“争食”这一市场领域。

  事实上,环责险不但在分散排污企业环境风险、保护第三人环境利益和减少政府环境压力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还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企业保护环境、预防环境损害的监督管理。环责险的设立增加了预防环境危害的参与主体,保险合同订立后,为控制风险,保险法赋予保险人以勘查保险标的的权利,督促保险合同的义务人履行维持保险标的安全状况如缔约时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6条第2款规定:”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该条款规定:“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为了降低赔付率,一定会请专业人士对投保人的环境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可以通过等级划分、费率浮动等措施督促投保人做好预防工作,从而减少环境事件的发生。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可以利用环责险的费率杠杆机制来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同时也能够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

  尤其是,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社会管理功能重要职能,在环责险上体现的尤为突出。以前鉴于政府的特殊角色,在环境事件发生后,政府担任了最后责任人的角色。但国家介入补偿无异是利用全民的税收作为财源,变成由全民对环境污染负责,由此违反了污染者负责原则,与现代环境保护法则严重不合。利用环责险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可以通过风险分摊,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使被破坏了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能够及时得到重建和修复,稳定社会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由此来看,当前开展环责险是适应中国保险业市场快速发展、平衡发展、专业发展的需要;是加快建立环责险保险制度的需要;是创建生态文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一句话,开展环责险,是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的需要。但如何利用环责险,使它的效果发挥到更大,政府政策需要给予更多的支持。

  实际上,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担心,远不止于空气污染。在经历了30年的经济高速发展后,中国的生态环境已尽显疲态,各种污染问题“遍地开花”。对清洁空气的需求,只是人们“美丽中国”诉求的一部分。而北京等地的“雾霾困局”也不过是我国空气污染问题的冰山一角。当然现在出现的这些情况并不是一天两天造成的,解决这个问题也是有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是我们必须有所作为。以实实在在的成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造福全体人民。

  2014年,我们能为改善环境做点什么?中国又该如何美丽起来?在这个春天,环境问题依然是人们格外关注的话题。值此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之际,我们期待从今年的“两会”上听到更多的利好消息。希望我们能够利用好环责险这个工具,让我国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方面做到尽可能的平衡。希望清晨一出门,我们的头顶不再是雾霾,而是清澈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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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