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宗胜
单独“二孩”,而非单独“二胎”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一般民众可能把它理解为“单独二胎”,但决定明确为“两个孩子”,即应理解为“单独二孩”才是正确的。因此,若头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就不能再申请生育了,因为已经有了“两个”或以上孩子。截至2014年3月6日,全国已有浙江、江西、安徽、北京等八个省份依法(修订后的地方人口计生条例)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新政。各地陆续启动,有利于避免同时期出现大范围生育高峰。目前中国独生子女家庭是1.5个亿。放开单独二孩之后,中国每年也就是增加不超过200万人口。毋庸置疑,单独二孩的放开,有利于未来劳动力补充,改善目前“421”的家庭结构,但是对于解决老龄社会问题,不能预期太高。到2033年,老龄人口大约占比会达到32%—33%。按照现行单独二孩政策,最多能为老龄人口降2到3个百分点。中国老龄化趋势是不能改变的,‘单独二孩’只是一个缓冲而已。”因此,全面放开二孩的声音也受到空前的关注。对于中国这个人口大国来说,全面放开是否现实,是否会对中国人口规模的控制带来压力?是老百姓极为关心的的问题。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称:“没有时间表”。李斌强调,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我国人口众多这一基本国情没变。所以,“政策可以调整,国策不能动摇”。
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
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后一个时期,着重解决好现有“三个1亿人”问题,促进约1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引导约1亿人在中西部地区就近城镇化。“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被提上日程。
我们以前的城镇化中,存在着一种“见物不见人”的现象。比如说,征地盖成大房子、修宽阔的马路,但是失地的农民有些问题没能解决好,政府占用了这些农民的地,却没能给人家相应的补偿。还有在以往城镇化中还存在着过分追求数量的现象。所谓的“追求数量”就是进城的人数越来越多,但是这些进城的人到了城市之后,没有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居民待遇,例如他们的就业问题、住房问题、孩子教育问题、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问题都没有很好地解决好。这样就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失地农民的上访事件、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等等。
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我们的城镇化,不仅仅是物的城镇化,更多的是人的城镇化,也就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就是不盲目扩大城市规模,把“农民变成市民”,而是让农民在农村就能享受到市民待遇。要改变以往城镇化过程中“见物不见人”的现象。主要是解决三个方面问题:第一是住房,第二是就业,第三是社会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应对农业转移人口全覆盖。农业转移人口享有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基本住房保障服务,在子女就学、公共卫生等方面享有城镇居民相同的待遇,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使农业转移人口和城镇居民共建共享城市现代文明。
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在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里,改革这根主线贯穿始终其中。改革理应在法制轨道上推进。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2月28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并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实质上,习近平总书记去年11月在山东调研时,就曾强调:要循序推进改革,“该得到法律授权的不要超前推进”。 而今,他又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这更是对改革“法治路径”的确认,它阐释了什么是“正确的改革方法论”,也有助于对改革、法治两者关系的理顺。立法引领改革,就是要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改革事项,该制定法律的就制定法律,该修订法律的就修订法律,该废止的就废止。要让我们的重大改革都于法有据。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制定了新的五年立法规划,其中有68件立法项目,涉及的面很广,都是社会上比较关心的问题,如要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要修改食品安全法、修改预算法等。于法有据、恪守法治底线,推进改革才能在“蹄疾”中“步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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