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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3日消费者施先生投诉,他于1月份在澄海区××电器商行购买一部樱花牌电热水器,当时由该电器商行的工作人员上门安装,第二天晚上施先生准备使用电热水器的时候,整个电热水器砸下来,将施先生及其太太砸晕,随后,施先生向澄海区消委会投诉,要求商家给个合理的说法并赔偿。区消委会接诉后,组织所属辖区的工商所,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调解,××电器商行更换一台全新的电热水器给施先生,并一次性补偿医药费1800元,施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不得作出不平等的格式合同
2013年10月2日,消费者徐先生在汕头车展预定了一辆某牌吉利轿车,交付定金3000元。随后徐先生了解到轿车的配置和价格,不符合自己的驾车要求,找到商家要求退订,返还原先交付定金3000元,商家称消费者一旦在该公司预定了轿车,定金就不予退还,徐先生觉得该司此规定不合理,经多次交涉无效。11月28日向市消委会投诉。市消委会工作人员找到受理徐先生投诉的王经理,经过调解达成协议:商家退还徐先生定金人民币3000元,徐先生对消委会的调解表示满意。
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