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职责的规定。
食品安全信息是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法规的基础,是现代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和综合监督的重要支撑。食品安全信息将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政策制定提供重要参考依据,为企业实现食品安全控制、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信息提供科学指南,有利于实现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全面提高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水平。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对外经济贸易往来快速发展,进出口商品种类日益增多,食品的安全性越来越受到重视。对于进出口的食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含有有害因素,其他国家对食品检验检疫的要求是什么等,这些信息对于其他监管部门、外贸企业、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来说很难及时获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其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设有35个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陆空口岸和货物集散地设有近300个分支局和200多个办事处,在从事进出口食品监管及具体的进出口食品检验工作过程中,掌握大量的食品检验方面的情况,同时也能及时了解国际上有关食品安全方面上的信息。这些信息对有关方面非常重要,有关方面如能及时掌握这些信息,就能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将收集来的食品安全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信息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赋予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和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温家宝总理在2007年常务会议上明确提出“积极做好信息沟通工作”。我们要把做好信息沟通作为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任务。这里的“相关部门”主要指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承担一定职责的部门,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机构”指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
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是要求企业建立诚信制度的一种体现。要求从事进出口食品经营活动的企业要讲诚信。企业信誉度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只有保持良好的信誉,企业才能长久地生存下去。对那些诚信度好,产品安全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享有良好声誉的企业,列入“优良企业名单”;对于那些发生严重质量违规问题或逃避检验检疫的企业,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列入“违规企业名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进行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时要采取更加严格的手段,这样一来可以促进这些企业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良好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