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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酒可不标保质期 售“过期”红酒超市被判一罚十
时间:2014-03-11 17:15  浏览次数:

苏州新闻网讯(记者 璩介力 通讯员 宋华俊 韩小安)2012年底,王某在市区某大型超市购买了8瓶进口葡萄酒,事后发现酒已过了标示保质期,因此要求超市赔偿。而超市方认为,按规定葡萄酒可免除标示保质期,长期存放。既然没有保质期,那也就不存在过期,因此拒绝赔偿。法院认为,产品标注了保质期,生产商和销售商就要对此向消费者负责。

2012年12月18日王某购买了8瓶单价为518元的法国进口红酒。与朋友畅饮后,朋友因胃部不适至医院就诊。王某才发现红酒的灌装日期是2001年11月13日,保质期10年。王某购买时红酒已经过期13个月。他与超市交涉不成后诉至法院,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为由要求退还4144元价款,并赔偿价款十倍的损失。

超市认为2007年起实施的《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中明确规定:葡萄酒和酒精度超过10%vol的其他饮料酒可免除标示保质期。因此葡萄酒不存在保质期一说。销售过期产品也就无从谈起。此外,王某也无法证明朋友饮酒后不适与该葡萄酒质量有因果关系,故不应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出售的葡萄酒既已标注保质期,应受该标示保质期的约束。《食品卫生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超市销售过期葡萄酒的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请求价款十倍赔偿的应予支持。

超市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食品标签上既然标注了保质期,生产商和销售商就要对此向消费者负责。本案中,2001年生产的葡萄酒不能适用后来的国家标准,超市销售的葡萄酒既然已经标注了保质期,就当然受到所标示保质期的约束,且应该遵守《食品安全法》关于有“保质期”产品的相关规定。

法院对消费者十倍赔偿的请求应予支持。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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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