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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进口零食腹泻商家担责退赔2000元
时间:2014-03-12 10:28  浏览次数:

  ■以案说法

  ■维权案例:

  去年12月30日,沈阳市消费者张先生到铁西区工商局12315投诉称,他在沈阳一家进口零食店花732.09购买了一些进口饮料和零食,但当天食用进口零食后,出现腹泻等身体不适症状。事后,张先生找到零食店经营者要求对方赔偿,但店方不予解决。

  ■工商说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工商部门表示,本案中,依据《消法》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依法享有赔偿的权利,在《食品安全法》第六章中,对进口食品的标准、标识、销售和管理等都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出现问题可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处理结果:

  经工商调解,零食店经营者为消费者退货及赔偿共计2000,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

  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 赵威

原标题 [食用进口零食腹泻商家担责退赔2000元]

以上内容来自:华商晨报

[责任编辑:纪博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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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