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微博)3月12日讯 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正在火热进行中。今年来自科技界的代表委员大佬们又有哪些新提案?本文汇总如下:
李彦宏委员:互联网与传统产业融合的过程中,会有很多新的创业机会诞生
全国政协委员、百度董事长兼CEO李彦宏在记者会期间表示,互联网安全监管应保障人民使用互联网获取信息的权利,如果不能则需改进。“保障人民使用互联网获取信息的权利应该是目的,监管应该是手段,手段是为目的服务的。如果这个手段能够使得这个目的更好的达到,我觉得就是一个好的手段,如果不能,就是需要改进的手段”。
期间有媒体问及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的冲击融合,对此李彦宏再次强调互联网在加速淘汰传统产业的观点,并且指出互联网与传统产业融合的过程中,会有很多新的创业机会诞生。这个融合的过程中,会有一些新的公司诞生,它从第一天起就是互联网的基因,这给很多互联网创业者提供了机会。其实未来更多的是这些传统产业本身的从业者,他们真正拥抱了互联网思维以后去提升现有这些运营的效率。我相信,未来不管是街边开两三个人的餐馆,还是大到商业银行这种机构,大家都会充分利用互联网来提升自己企业和行业的效率。
谈及与大数据相关的问题,李彦宏希望能有更多的数据可以放在互联网上,其中包括很多政府部门所掌握的数据。
雷军人大建议:修订《公司法》优先股条款
金山和小米公司董事长、全国人大代表雷军在两会期间发出修改《公司法》的建议,他认为应该通过修订法条,对优先股的表决权进一步给出明确规范,同时优先股的股东应带享有相关财产的优先分配权。全文如下:
创业企业以优先股方式进行融资在我国是十分普遍的现象,优先股的特性在创业企业中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
在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如果不对现行《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一百八十七条进行修订会加大创业企业的不确定性风险,最终可能会损害投资人及创业者双方的利益,从而影响创业环境。
优先股制度对改善创投环境的积极作用
优先股制度对创投企业发展的主要有利之处在于:对于投资人而言,有利于控制风险,可有效保证投资者的利益,调动风险投资者的积极性;对创业者及公司而言,能起到增加资本金解决公司融资问题,降低资产负债率的作用,使得公司得到长期的发展动力;对于社会而言,有利于鼓励创业、优化资源配置,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推动作用。
优先股的积极意义显而易见,也有一定的缺点:因股东股益的不一致,有可能导致股东间的纠纷,进而影响到公司的稳定经营。综合考虑,优先股制度利远大于弊。建立完善的优先股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
修订《公司法》优先股条款的时机已成熟
通过多年探讨和实践,我国政府及公众对优先股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逐步了解到优先股的合理性及必要性。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是我国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性、基础性法律文件。2013年12月13日,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便于开展优先股的试点发行与交易工作,基本上覆盖了业界和投资者所关心的主要问题。经过多年的探索之后,我国发展优先股法律制度的土壤及条件均已具备。
建议修订《公司法》优先股条款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优先股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允许”的原则,我国现行《公司法》是不禁止优先股存在,但现行《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及第一百八十七条已实际上对优先股的发展形成阻碍,建议对该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一)修订现行《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按该条款规定,是不允许没有表决权的股份存在的,这不但与现行《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允许公司章程自治)不一致,而且与优先股的固有特点相矛盾:优先股一般情况下是没有表决权的。对该条款建议修改为:“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普通股份有一次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这样就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优先股的表决权进行规定。
(二)修订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按该条款规定,优先股东就不能享有优先股中的重要一项权能“剩余财产分配权”,难以优先获得剩余财产的清偿。建议修改为:“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先向公司章程规定的享有优先分配权的股东持按比例分配,再按照普通股股东的出资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优先股法律制度作为新经济制度的重要因素,对于破解企业融资难题拓展新的投融资渠道具有积极意义,相应地对促进生产方式的转变和生产力的发展也势必起着重要的作用。鉴于此,对于束缚优先股制度发展的法律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也就势在必行,修改我国现行《公司法》一百零四条及一百八十七条以适应优先股制度发展,已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有必要尽快提到议程上来。
此外,雷军在两会期间还发出《关于加快实施大数据国家战略的建议》,建议从大数据人才培养、法律法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试点的角度,从国家层面阐述了大数据发展规划。
他表示之所以提出将大数据纳入国家战略,是因为大数据概念在国内业界的讨论也很多,但对公众而言认识的程度仍然不够,并没有真正地推动起来。“建议将大数据提高到国家层面上来看,完善立法包含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大数据不容易用起来的,用得不好涉及隐私,要界定好哪些能用,哪些不能用。”雷军补充说。
同时,他认为互联网行业犯罪属于难度较高的技术犯罪,但是互联网上每天都发生大规模的DNS攻击。目前,犯罪处罚力度很低,“建议国家完善立法,加大处罚力度”。
当有媒体询问小米是否将尽快上市时,雷军说:“小米五年内不会上市,认认真真把企业做好以后再考虑IPO。”雷军认为,小米有望在明年突破千亿,并笑称“上市四年多,如果达到千亿规模,可以说是个神话了”。
此前,雷军还提议把互联网纳入国家战略,用互联网来更快推动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
交通部部长:打车软件使用将出规范意见
交通部部长杨传堂表示,将对打车软件进行规范:“希望大家耐心地等待,我们会尽快对打车软件进行规范,找出一些指导性的意见,从而使它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同时通过我们的智慧交通来服务大家。”
马云来往感言:改革的最大阻力来自既得利益
有感于政协主席俞正声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改革进入深水期,今天改革要啃得是硬骨头”,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在两会扎堆内发表了自己的感概。他指出,改革的最大阻力不仅仅是改革本身的难度和复杂度,更是来自既得利益群体。全文如下:
有感于政协会议上俞主席提出的:“坚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鞭子”。说得真好!“改革进入深水期,今天改革要啃得是硬骨头。。。”很多人听懂这句话,但并非所有的人能体会这句话。改革的最大阻力不仅仅是改革本身的难度和复杂度,更是来自既得利益群体。他们及其代言人为了化解并转移自己的危机,总是站在昨天“专家”的角度恐吓和误导大众对创新改革的理解。他们天天骂着着体制,却时享受着体制,他们总希望改得是别人的利益,但绝对不允许任何人动自己的奶酪。专家都是昨天的,对明天来说谁都不是专家!
苏宁董事长张近东:加快移动商务应用推广,引导零售服务O2O转型
本届两会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苏宁控股集团董事长张近东就在今年的政协提案中建议:“加快移动商务应用推广,引导零售服务O2O转型”。
张近东委员认为,对于零售业而言,如何持续不断地满足消费者全方位、深层次的购物需求,是整个行业必须要思考的议题。“实体门店能够满足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实物体验等方面的需求,电子商务满足了信息获取、便捷交易等方面的需求,但他们都有自身难以弥补的缺陷,唯有线上线下融合的O2O模式才能满足时下消费者全部需求。”
张近东称,云计算、大数据、智能搜索、LBS(基于位置的服务)、物联网等等新技术层出不穷,而O2O模式的流畅运行正是建立这些技术之上。张近东委员提议:“我们应加大对这些前沿基础技术的研究力度,同时也推动科研成果的应用。将这些技术实用化、通用化后,企业就能够更专注于日常运营,将服务做得更加完善。”
张近东委员还指出,每个企业有自己的发展特点、有客观的经营环境,我们应鼓励零售企业从自身角度出发推出特色化服务。无论具体操作形式如何不同,但它们本质上还是一致的,都是运用O2O模式为消费者提供贴心满意的服务体验。
另外,传统企业往互联网发展,需要重视信息安全这一问题。此外,也包括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张近东称我们前年收购了母婴产品企业,感觉安全方面太重要了,产品整个流通环节,生产源头、销售等,法律法规都应当制定出有力的处罚措施,真正去约束、规范。面对空气污染问题,还可以躲一躲,但食品安全有问题是躲不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