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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工商局2013年度十大打假典型案例
时间:2014-03-14 23:34  浏览次数:

  抚顺市工商局2013年度十大打假典型案例

  2013年,抚顺市工商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总体工作思路,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加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力度。2013年抚顺市工商局对社会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假冒伪劣商品、服务、食品、广告行业等加大整治力度,开展了农资、装修、建筑、汽车等产品的专项监督检查和执法打假工作,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下是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中选出的十个典型案例,以警示广大消费者。

  一.佳成液化气站销售不合格液化气案

  2013年5月,抚顺市工商局根据举报,对佳成液化气站液化气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13年6月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已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经营,依法处以罚款2.5万元。

  二.银鹭公司销售不合格隔热产品案

  2013年7月,抚顺工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银鹭公司销售的某隔热产品,外包装上无任何中文标识。经厂方代表现场检查确认,该批反射隔热板是由该公司购进并销售,截止案发,商品还未售出。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停止经营行为,依法处以罚款1.8万元。

  三.新兴食品经销站虚假宣传销售商品案

  2013年6月,抚顺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提供的线索,对新兴食品经销站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张进民涉嫌虚假宣传,向社会发布将向全国老年人及家庭,特惠发放过滤净水机等虚假信息,至案发时共举办上述讲座5次,销售饮水机7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已构成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对抚顺市新兴食品经销站处以罚款2万元,上缴国库。

  四.张玉成销售违法食品案

  2013年6月,抚顺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食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违法食品。经查,该店于2013年5月开始,在其经营场所内现场加工生产预包装全麦包和蜂蜜糕卷,全麦包的外包装上粘贴有“无糖”标志,而食品标签上配料表中却有“糖”的成分,其食品与标签载明的内容不符,是当事人采购回散装食品袋后,经本店分装而成的,肉眼查看有部分食品污秽不洁。上述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均未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事项和内容。由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抚顺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没收违法问题食品,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汤明义销售侵权产品案

  2013年8月,抚顺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对汤明义经营场所小义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外包装箱标注为某厂家知名品牌陈醋27件。以上产品经厂家鉴定为冒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汤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抚顺市工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侵权陈醋27件,并处罚款1.5万元。

  六.王春和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瓷砖案

  2013年9月,抚顺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顺城区一仓库内,有人正在销售冒用认证标识的陶瓷,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6月底,从广东一建材市场一次性购进某瓷砖500箱。该瓷砖内、外包装均没有厂名、厂址,及合格证明等有效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出该认证的相关合法认证机构的资质证明。上述瓷砖已经被当事人出售200箱,抚顺市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之规定,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1500元,并处罚款1 .7万元。

  七.岭东加油站出售不合格成品油案

  2013年1月,抚顺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质量监测计划,依法对抚顺岭东加油站销售的轻柴油进行质量抽查。2013年3月,检验结果“凝点”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抚顺工商局于2013年3月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1万元,处以罚款1.5万元。

  八.吕晓爱销售侵权隔热膜案

  2013年5月,抚顺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对吕晓爱销售的汽车隔热膜进行检查,并将涉嫌假冒的“雷朋”隔热膜送商标持有人鉴定。“雷朋”商标持有人出具鉴定书认定当事人销售的“雷朋”隔热膜为假冒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4月,购进标称“雷朋”牌的隔热膜9支,对外批发,已售出4支。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假冒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抚顺市工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隔热膜及侵权空包装盒,并处罚款2万元。

  九.李鸿民销售冒牌种子案

  2013年4月,抚顺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有人正在一停车场院内,把散装的玉米种子包装成袋。经查证,2013年3月,李鸿民从省外某种子公司购买了500公斤散装玉米种子,准备将这些散装种子分装在标有某知名种子公司的包装袋中,假冒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种子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3万元。

  十.抚顺浙商星星国际酒店虚假宣传案

  2013年9月,抚顺市工商局接到消费者的举报,称抚顺浙商星星国际酒店虚假发布商业广告,宣称该酒店是“五星级都市商务酒店”,实际该酒店并没有取得五星级资质。经查,该酒店于2013年4月至2013年7月,在广告宣传中都有“五星级都市商务酒店”等相关内容。经我局办案人员调查了解和询问相关人员后,该企业承认了在没有取得“五星级酒店资质证明”情况下以五星级都市商务酒店对外发布虚假宣传广告的事实,该酒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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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