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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2013十大民生维权案例
时间:2014-03-17 08:58  浏览次数:

案例一

周某销售假冒食用油案

2013年8月23日,当事人周某以7400元/吨从宜昌某油脂储备库购进豆油一吨,货值金额7400元,又从湖南张某个人购得标签15袋,标签地址标注为湖南常德市洞庭大道西段常澧路18号、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河口街45号。当事人在宜昌市共联商贸大市场附近,用20公斤的塑料油桶将上述购进的豆油进行分装,并粘贴假冒上述厂名、厂址的标签,拟在伍家岗区鼎盛粮油批发部对外销售。11月4日被工商局查获时,当事人尚未销售上述食用油。

周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销售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食用油,将标签予以没收,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二

  枝江市隆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质量不合格鞭炮案

2013年11月27日,当事人以93.30元/箱的价格从湖南省临澧县常新鞭炮厂购进了600箱“凯丽”牌鞭炮,购货金额55980元,在枝江市安福寺镇鸦来路经营场所以102元/箱的价格进行销售。2013年12月11日,工商局在流通领域烟花爆竹商品质量监测中,对当事人经营的“凯丽”、“关公”牌鞭炮进行了检查抽样,并委托黄冈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2013年12月20日,该所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均为“该样品按GB10631-2013检验不合格”, 具体检测结果:标志标准要求包括产品数量、消费类别等,实测结果无产品数量、消费类别,单项评定:不合格;引燃时间标准要求3s—8s,实测结果2s,单项评定:不合格。上述不合格项目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质量不合格的“凯丽”、“关公”牌鞭炮货值金额为84456元,违法所得478元,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凯丽”牌鞭炮253箱、“关公”牌鞭炮458箱,没收违法所得478元,处罚款70000元。

  案例三

  湖北亿科置业有限公司欺诈消费者案

当事人在开发某商住楼项目过程中,利用消费者对购买商品房办理“两证”缴纳“办证费”政策不明的机会,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在向消费者交付房屋钥匙收取“办证费”时,未向消费者出示相关收费依据,只向消费者出示了收费项目及标准,诱使62名消费者向其缴纳了交易服务费、住房测量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和印花税、他项产权登记费67670.99元。

该开发商违背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采取欺诈的手段,违法向消费者收取以上五项费用,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故意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九)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向消费者退回不应当收取的费用67670元,处罚款10万元。

  案例四

  长阳民乐超市销售假冒洗涤用品案

在百日“亮剑”行动期间,长阳工商局接到举报,称民乐超市销售假冒的海飞丝洗发露等洗涤用品。工商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涉嫌侵权商品进行了抽样送检。该超市从宜昌某市场购进海飞丝洗发露(3种规格)131瓶、潘婷洗发露(3种规格)68瓶、飘柔洗发露(3种规格)46瓶,舒肤佳香皂(2种规格)324块、玉兰油香皂144块,共计支付货款8113.60元。至长阳工商局立案调查时止,该超市以9.00元至48.50元/瓶的价格销售洗发露19瓶,以4.20元至5.00元/块的价格销售香皂55块,获销售收入632.50元。经宝洁(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该超市销售的海飞丝洗发露等洗涤用品属于假冒宝洁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其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处罚款20000元。

  案例五

  宜昌速飞商贸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2010年8月宜昌市某医院新生儿科开科以来,当事人主动联系该院,免费为该院提供圣元优博1段婴儿配方奶粉:其一,为新生儿科提供“医务奶”,按照喂养1次收费1元的标准向患者收取所谓“奶费”,3年内该院一直接受着当事人“赠送”的免费奶粉,向患者予以收费,增加医疗收入,变相收贿。其二,该院妇产科采取了护士提示定做“婴儿出生纪念牌”(每块出生纪念牌收费20-38元)可免费领取圣元奶粉的方式,间接向产妇推荐奶粉,并填写《圣元献爱心免费领取登记表》以便业务员跟踪宣传、销售奶粉。自2010年8月至2013年9月22日检查时止,当事人累计赠送26次,456听(盒),总价值33086元。同时,未能出具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接受奶粉的院方也没有据实入账。

当事人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商业贿赂长达3年,影响幼儿的第一口奶,变相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社会影响极坏。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2万元。

  案例六

  宜昌市崇信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滥收费案

2013年6月5日, 西陵区工商分局接消费者申诉称“西陵区锦绣嘉苑小区住户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开发商强行向每户业主收取了150元测绘费,希望工商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调查,当事人利用独家从事宜昌城区范围内商品房登记测绘业务的便利条件,对前来办事的申请人按照150元/户收取测绘费。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共向3699户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申请人,收取测绘费554850元。

根据国家规定,新建商品房由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测绘并缴纳费用,而当事人利用工作流程要求所有申请人员缴纳相关费用,其按户收取的150元测绘费无法定依据且带有强制性,属滥收费。其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所列的违法行为,滥收费用554850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54850元上缴国库。

  案例七

  严某销售假冒侵权“幸福”铝材案

2013年11月7日接消费者投诉,反映当事人严某在秭归茅坪辖区销售假冒的幸福牌铝材,工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严某以17590元/吨不等的价格,从湖北豪展铝业有限公司购进型号为ZH-81801上滑、壁厚为0.75㎜喷白等10种型号的“增幸福”铝材3.04吨,购进型号为ZH-81C06光企、壁厚为0.75㎜等11种型号的“增幸福”铝材5.68吨,共计8.72吨支付货款158496元。经鉴定,该产品为仿冒“幸福铝材”注册商标标识。同时,包装上的宣传语“创中国名牌”制作时,在“增幸福铝材”和“中国名牌”之间,用仅有三分之一的“创”红色字体,有故意弱化“创”字,刻意突出“中国名牌”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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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