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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2013十大民生维权案例(2)
时间:2014-03-17 08:58  浏览次数: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和《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拆除侵权商标标识,并处罚款40000元。

  案例八

  远安县新南山超市洋坪分店销售假冒白酒案

2014年1月8日,远安县工商局接到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远安县新南山超市涉嫌销售假冒白云边酒。随后工商执法人员前往该超市进行检查。经调查,2013年12月19日外地一蔡姓送货员电话联系该超市负责人,称有白云边系列白酒销售,当事人便从送货员手中购进了“白云边12年陈酿”白酒10件,每件6瓶,进价460元/件。至检查时止,以500元的价格售出1件“白云边12年陈酿”白酒,已被执法人员追回。

经厂家鉴定当事人销售的白云边白酒确定为假冒产品。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退回消费者购买1件(6瓶)“白云边12年陈酿”白酒的货款500元,没收假冒“白云边12年陈酿”白酒10件(共计60瓶),罚款15000元。

  案例九

  陈某经营未经检疫的肉制品案

2014年1月19日,当事人陈某从伍家岗区时运冷冻食品经营部购进一批冷冻猪肚、冷冻牛筋、冷冻牛肚、冷冻猪舌头、冷冻卤熟鸭,冷冻牛筋2件,净重54.32公斤,购进价32元/公斤,购货款1738.24元;冷冻牛肚4件,净重89.68公斤,购进价30元/公斤,购货款2690.4元;冷冻猪舌头2件,净重19.96公斤,购进价34元/公斤,购货款678.64元;冷冻猪肚2件,净重24公斤,购进价每件545元,购货款1090元,合计货值金额6197.28元,上述四个品种冷冻肉类无检疫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经营的未经检疫冷冻牛筋54.32公斤、冷冻牛肚89.68公斤、冷冻猪舌头19.96公斤、冷冻猪肚24公斤,并作无害化销毁处理,并处罚款49000元。

  案例十

  谢某销售假冒牙膏案

当事人谢某在金东山市场A区6栋141号从事日杂、百货销售。2013年春节后,从武汉凯发百货批发部购进一批牙膏。购进105克生物酶牙膏720支,进价5.17元/支,90克中美史克啤酒花牙膏360支,进价3.5元/支,其中105克生物酶牙膏有一部分标注有“中美史克”字样。当事人随后在金东山市场A区6栋141号分别以5.5元/支和4元/支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105克生物酶牙膏和90克中美史克啤酒花牙膏。2013年3月11日,工商执法人员和企业联合打假时,查获当事人库存444支标称为“中美史克” 的105克生物酶牙膏和12支标称为“中美史克” 的90克啤酒花牙膏,经鉴定为假冒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444支标称为“中美史克” 的105克生物酶牙膏和12支标称为“中美史克” 的90克啤酒花牙膏,并处罚款5000元。 (市工商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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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