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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消委会发布2013年十大维权案例
时间:2014-03-21 18:04  浏览次数:

  热水器安装埋隐患 消费者死亡获赔偿

  2012年12月27日,泸州市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易某投诉称:其妻子吴某在家中洗澡时意外身亡。经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和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红星派出所证明,死因是一氧化碳中毒。

  吴某于2012年10月16日在泸州某公司购买广东省某集团公司生产的壁挂式强排型热水器,安装在厨房内原直排型热水器的位置上,且排烟管没有接到窗外。消费者认为商家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因此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要求赔偿。泸州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了调查,消费者投诉属实。并组织消费者、商家、厂家学习《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近4个月数十次调解,终于使生产厂家、代理商认识到自己应承担的责任。生产厂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人民币22万元,并调换同档次热水器1台并按规定负责安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生、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代理商并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排烟管接到室外,只是安装完毕了事,导致消费者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新车小檫挂 发现车漆修补过 退车没商量

  消费者刘先生于2013年2月20日花40万元在泸州某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一辆奥迪a62型轿车,4月21日在路边发生小擦挂,之后开到汽车修理厂维修,维修汽车的师傅告诉他该车以前是大面积修补过的。刘先生纳闷了,才购买两个月的新车怎么会是修补过的呢?难道是经销商卖的二手车。刘先生带着疑问去找该汽车经销商核实,该经销商不承认,只承诺换原车保险杠,刘先生没有答应,要求换新车或退车,商议无果。刘先生第二次找经销商商议,经销商承诺换原车保险杠、免全年的汽车美容保养费,协商仍没有达成一致。刘先生于2013年4月25日投诉到江阳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消委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商家及消费者进行现场调解。经销商说该车是新车,自己也能提供相关的手续资料;而且该车的补漆是否属于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自己发生檫挂后所补的漆,现在无法证明。只答应换原车保险杠和免全年的汽车美容保养费,经销商和消费者协商未果,双方同意通过相关的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看该车的漆是否属于在购车之前所进行的,但联系许多部门都不能进行鉴定。经消委会工作人员多次调解,经销商最终退还刘先生的购车款40余万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根据以上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经销商需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消费者有权利要求销售者换货。本案中,消费者称保修期内已维修四次,提供证据表示维修三次,均已超过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要求退货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水龙头质量出问题 获赔5万元

  2013年10月9日,消费者孟女士到龙马潭区消委会投诉称:自己于9月4日在经营x品牌的舒x处花200元购买卫生间水龙头,由卖方包安装在刚装修的新房里,该水龙头由于质量问题发生漏水,造成新房的木地板、家具、墙纸、木门及门套等不同程度的损毁。消费者多次找经营者协商,要求赔偿损失未果。

  接到投诉后,龙马潭区消委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经组织当事人到消委会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消费者房里的家具、木地板、墙纸、木门及门套由经营者重新安装同品牌新的,并负责垃圾的清理搬运费用,另赔偿现金10000元。消费者共获赔折合现金5000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定制喜酒被冒名 新郎新娘是他人

  2013年5月17日,孙女士在龙马潭某白酒经营部以60元/瓶的价格定制15瓶喜酒,包装采用全红的喜庆颜色,正面只有金色的“喜结良缘”四个大字。3天后,商家将喜酒送到孙女士手中,由于酒瓶外还包装纸盒,孙女士忙于筹办婚礼也没有打开细看。5月22日,婚礼如期举行,在婚宴时发现:这些酒盒上“喜结良缘”下面虽然印有“新郎×××,新娘×××”的醒目字样和婚宴的日期。但印制的新郎新娘名字并不是婚宴的主角,婚宴日期也不是当日!“我们婚宴的喜酒上竟然出现了其他新郎新娘的名字,让我们闹了这么大一个笑话。”气愤的孙女士找到商贸城消委分会投诉。

  商贸城消委分会经调查了解,商家承认是工作疏忽造成的,将孙女士定购的酒错包装进以前别人定的酒包装,让消费者闹出了笑话。商贸城消委分会找来销售白酒的商家和该白酒的生产者与消费者进行调解、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由该白酒经营部和酒厂退还全部酒款900元,并赔偿消费者精神损失费3100元,同时向消费者道歉,表示自己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一定会吸取教训,进一步增强责任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案中经销商因酒错包装,让消费者闹出了笑话,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陷阱多维权难 电视购物须谨慎

  2013年4月23日,纳溪区大渡口镇居民闵某在某电视频道购物栏目中看到销售某品牌的手机广告,立即通过电话联系订购了一部。4月25日,快递人员向闵某送达其订购的手机,闵某签收未验货并将货款399元全部支付给快递人员。回家后发现该手机不能开机、充电,无法正常使用,且与电视广告宣传有较大差异。遂与该电视台取得联系,要求予以退款,电视台不予理睬。由于双方协商意见分歧太大,4月26日消费者闵某向纳溪区消委会大渡分会投诉。

  纳溪区消委会大渡分会经了解上述电视购物频道并非在本地,考虑到消费者投诉难、情况特殊等多方面因素,通过电话方式调解。电视台认为,货到时应验货,没有问题后才支付货款,闵某已支付货款了,应该是验了货的,手机本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无法使用需要鉴定。后经纳溪区消委会大渡分会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电视台退还399元购买手机款;闵某将手机及配件寄回给电视台,邮寄费由电视台承担。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电视台应向闵某退还购买手机的全部货款。

  强制服务毁保单 教育引导改规矩

  2013年7月29日,泸县福集镇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在某商店购买一部oppo手机,商家当场将售后保修的用户联给撕了,并声称店里的规矩就是这样,卖出去的手机都不提供保修卡,也不提供购货凭证。问老板如到其他地方保修怎办时,老板说只能在他那里维修。消费者要求退货或提供正式的购货凭证并提供保修用户联。

  泸县福集消委分会接到申诉后,经调查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属实,商家的确自行定规矩,销毁保修单,强行定点维修服务。调解人员立即组织消费者和销售商进行调解,指出商家不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并自行销毁票据等所谓规矩是不合法的,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商家表示立即改正,认真履行义务,废除不合法的规矩,并向消费者重新开具购货发票并提供保修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条四款“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本案中,商家法律意识淡薄,销售行为存在强制服务的嫌疑,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割双眼皮变形 维权求助消委

  2013年4月1日,消费者肖某向合江县消委会投诉称:在合江某美容院做割双眼皮的手术,一周后拆线发现眼部变形,在去大医院重新手术时,发现还有线没有拆下来。后到该美容店要求赔偿手术失败的损失费等6500元,美容店称不负责。

  合江县消委会接到投诉后,到美容店进行了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消费者肖某于2013年3月20日在合江某美容店接受割双眼皮的手术,美容店实施了医疗美容服务,但该美容店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具备整形手术的资格,致使肖某手术后出现眼部变形,造成第二次手术。经消委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美容店赔偿肖某第二次手术损失费2000元。

  本案中,经营者无证经营,属违法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受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益。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美容美发业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明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注意的事项和存在的风险。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按照相关规定,美容店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白酒瓶内有杂质 消委调解获赔偿

  2013年2月,叙永县马岭镇消费者葛某因孩子结婚在马岭镇某副食店购入某品牌白酒10件(共计60瓶,价值1200元),准备用于婚宴用酒,但在宴请亲朋好友时,发现酒里含有大量的沉淀物和悬浮物,亲戚朋友说葛某买假酒招待他们,让葛某觉得自己的名誉受到极大的伤害。为此,葛某到叙永县消委会马岭分会投诉,要求厂家赔偿其购买白酒损失3万元,名誉遭到伤害赔偿5万元,赔偿耽搁期间各项损失2万元。

  叙永县消委会马岭分会受理投诉后,立即深入现场查看还未开启的部分白酒,发现酒里确实含有沉淀物和悬浮物。2013年6月19日马岭分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向双方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其明白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生产厂家负责人向消费者道歉并赔偿损失1500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进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要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根据以上规定,经营者提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白酒,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构成伤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销售过期食品三个月 赔偿损失一千元

  2013年10月1日晚,消费者许某在叙永县某副食店花3元钱购买“娃哈哈”橙汁饮料一瓶,饮用后开始呕吐,发现瓶体的生产日期是2012年6月6日,有效期至2013年6月5日,超出保质期三个多月。消费者找到副食店要求承担去医院的检查费用未果,于10月2日投诉到叙永县消委会城区分会。

  叙永县消委会城区分会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了调查,副食店老板承认自己因疏忽大意,未仔细察看商品生产日期,将过期饮料销售给了消费者。经调解,副食店赔偿消费者购买饮料的损失并支付医疗检查费用共计1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经营者将过期食品卖给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医疗费用和赔偿金。

  “快递”腊鹅霉变 投诉获得赔付

  消费者罗某向古蔺县消委会投诉称,2013年2月3日到古蔺县某快递门市快寄两只价值520元的腊鹅到成都亲戚家过年食用,快递时门市员工口头告知两天内送到。结果过年后成都亲戚电话告知没有收到腊鹅。罗某找到古蔺快递门市告知所寄的腊鹅2013年2月4日就运往成都快递公司,成都快递公司2月19日才通知收件人取货,拿回家后发现腊鹅已发霉变质。罗某要求快递门市赔偿经济损失580元(含快寄费)。

  古蔺县消委会工作人员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对古蔺县快递门市负责人与消费者进行调查了解,消费者将霉变腊鹅拍照图片网上传给古蔺快递门市确认。在消委工作人员协调下,最终经营者赔偿消费者现金58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因快递公司延误时间,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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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