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沈阳中院披露制售假犯罪新特点
□本报记者霍仕明
□本报见习记者韩宇
近年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一直处于高发态势,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辽宁省沈阳市两级法院在依法审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中,从严惩处了一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犯罪分子。2013年以来,该市两级法院共审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637件,其中,危害食品安全案件170件、危害药品安全案件425件,两项占该类案件的93.4%,其他伪劣商品类犯罪42件。有835名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近日向《法制日报》记者披露,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呈现出伪劣商品种类日趋多样化、犯罪手段更为狡猾和隐蔽、共同犯罪案件比例提高、涉案销售数量和金额不断增大等特点。
无账目不易查证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世光向记者介绍,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中,伪劣商品种类日趋多样化。该类犯罪大多直接针对老百姓日常消费品,如假药、劣药、利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伪劣隐形眼镜、伪劣卷烟等,对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2011年8月至9月期间,郭某同张某(已死亡)为非法获利,在沈阳市法库县包家屯乡、秀水河子镇、叶茂台镇境内,以为儿童检测身体铅元素的方式,向村民销售“康维斯排铅口服液”,共计销售1300余盒,销售金额人民币17万余元。经鉴定,该口服液为假冒伪劣产品。
案发后,郭某于2012年5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法院认定被告人郭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
“在此类犯罪中,作案手段也更加狡猾和隐蔽。”王世光告诉记者,不法分子往往将“黑加工点”“黑作坊”设置在城乡接合部的隐蔽地区,不合格食品的生产、销售均无记录、无账目,有的不法分子流窜性较强,不易监控,给发现、查获和固定证据带来一定困难。
在张某、金某等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一案中,从2007年至案发,张某、金某以病死鸡为原料加工熏鸡。为逃避打击,两人将“黑加工点”设在沈阳市东陵区深井子镇深井子村的一处平房内,非常隐蔽。张某主要负责收购、制作、销售等全部过程;李某、刘某则给张某提供加工原料,将自家养鸡场的病死鸡以不同价格销售给张某。张某、金某将加工成品销售至沈阳市东陵区古城子镇和上伯村多家饭店,双方从中获利。
经检验,从张某处查获的煮鸡中检出沙门氏菌,并被鉴定为病死鸡,长期食用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法院以张某、金某、李某、刘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对4人判处不等刑期的有期徒刑。
分工明确人员多
王世光表示,在此类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比例提高,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往往构成犯罪产业链,因为要让原材料提供、初加工、深加工、批发、销售形成“一条龙”,必须在多人配合下才能完成,如在靳某、程某等人销售假药一案中,涉案被告人达58人。
而在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中,涉及犯罪人员达16人,并且属于跨省作案。
2004年至2011年间,王某利用其经营的两家油脂加工厂收购生猪内脏及屠宰机构废弃余料用于生产、加工毛猪油,并将其收购、加工的2600余吨毛猪油销售给云南某油脂有限公司,销售金额1400万元。王某销售的毛猪油均被云南某油脂有限公司生产成某牌动物食用油后进入市场销售。
经专家评估,王某使用生猪不可食部分加工的油脂不能用作食品原料,长期食用该油脂加工而成的食用油,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明知云南某油脂有限公司生产食用油,而向其提供各类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作为供货商之一,在整个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遂以其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此案中涉及的赵某等另外15名被告人均系制售商及其他供货商,已经建立相当规模的犯罪产业链,被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无期徒刑至5年有期徒刑不等。
涉案金额不断增大
“在此类案件中,重大案件数量增多,个案中的销售数量和金额不断增大,有的案件涉案数额达1500余万元,严重程度触目惊心。”王世光说。
2008年5月至2012年7月间,武某伙同黄某、祝某、武某某、李某生产伪劣茅台、五粮液等名牌白酒后向外销售,其中,武某负责提供生产假酒的外包装材料、商标及原材料,并将制作好的假冒名牌酒搬运、储存并销售;黄某、祝某等人分别在沈阳市于洪区平罗镇某小区居民楼内,通过灌瓶、压盖、封装等工序生产伪劣品牌白酒;武某某帮助黄某生产假酒;被告人李某负责提供生产假酒的酒瓶。后公安机关将5人抓获,并在库房内查获大量伪劣名牌白酒,涉案价值1500余万元。
经法院审理,武某、黄某等5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1年6个月不等。
王世光表示,针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呈现出的特点,沈阳市两级法院将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从严掌握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刑罚尺度,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财产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并积极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假冒伪劣产品等措施,从经济上、物质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同时,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通报典型案例,提高群众辨别假冒伪劣商品能力,有力震慑犯罪分子不法行为。
制图/高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