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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聚会须尽欢,酒过三巡出状况。主人在家中宴请亲朋时,酒中惊现20余条虫子,亲朋恶心反胃,主人丢掉面子,后经消协调解,最终获赔6800元。
3月5日,宋女士到隆化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她于2014年1月20日,花了180元在隆化县某超市购买一件某品牌四瓶装白酒。2月7日(农历正月初八),其在家中宴请亲朋,当将最后一瓶白酒喝至一半时,发现酒瓶里有20多条虫子,并且每条长度都在一厘米以上。亲朋顿感恶心、反胃,宋女士也感到非常没面子,原本高高兴兴的一顿聚餐,被搞得兴致全无,不欢而散。
对此,宋女士多次向超市和厂家讨要说法,均未得到妥善解决,无奈之下,她只好请求消费者协会予以帮助。
消协工作人员通过查验实物和购物小票,证明宋女士投诉情况属实。于是,立即约谈了该超市和酒厂的负责人,说明生产和销售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的食品已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给消费者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厂家和超市共同赔偿宋女士购买白酒价款的十倍1800元,同时还给予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总计6800元。(记者王晓丹 通讯员闫振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