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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之声》邀请市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部长走进直播间(2)
时间:2014-03-28 15:16  浏览次数:

  目前,我们天津市高层建筑总体数量位居全国前列,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3年5月,全市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7510座,其中,居住建筑6706座,公共建筑804座;超过100米的建筑84座。已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中,市内六区2572座,占34%;滨海新区1710座,占23%;其他区县3228座,占43%。

  [主持人]:这种建设现状是不是给我们为消防安全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王以革]:是的。一直以来,我们消防局高度重视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治理,2010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先后开展了“清剿火患”战役、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等一系列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有效地净化了我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环境。尤其是去年1月至6月,我们联合建设、市容、城环、规划等职能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高层住宅区和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车通道专项治理工作,查处了一大批高层住宅区和高层公共建筑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违法行为。

  但是客观分析,目前我市高层建筑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相关人员消防意识淡薄、制度落实不严格。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业主对高层建筑火灾危害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产生了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消防责任制落实不够。

  二是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不善、损毁严重。高层建筑内部的消防设施是灭火救生的头道堡垒,更是超高层部位灭火的唯一手段。然而,由于受维修资金缺乏等因素的制约,我市一些高层建筑还存在自动报警系统瘫痪、水泵无法启动、器材老化失效、消防电梯超龄服役等现象,如果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三是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职责不清晰。一些高层建筑产权、使用权、管理权相对分离,造成职责不清、管理不善,一些隐患问题长期得不到整改和解决;一些隐患的治理涉及公安消防、综合执法、市容、物业管理公司等多家部门和单位,容易形成管理空白,使一些消防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或者陷入“整治、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的怪圈。

  [主持人]:我们经常看到,消防安全出了问题,或者发生了火灾事故,追究责任时,主体责任被踢来踢去。这部《规定》是否在这方面有规定。或者说,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出了问题,到底由谁负责?

  [王以革]:是的。关于主体责任的问题,《规定》中有明确规定:高层建筑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义务。同一高层建筑有2个或者2个以上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者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管理等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对于管理者,《规定》中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明确:应当确定具体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相关工作的人员,并组织其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任何单位不得聘用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从事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检测工作或者自动消防系统操作工作。

  《规定》还明确,市、区县公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负责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此外,根据要求公安派出所还将对辖区内的高层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组织防火检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维护消防车通道畅通、落实消防责任等。同时,派出所民警要进行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对发现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消防部门。

  同时,消防部门应定期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形势进行消防安全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报送本级人民政府,这将有利于提前发现高层消防安全隐患和预防高层建筑的火灾发生。

  [主持人]:还有一个问题,是我们老百姓非常关心的,高层建筑的公共消防设施一旦出现故障或毛病,检测和维修费用谁出?

  [王以革]:这个问题问得好,也是我们在制定这部《规章》中反复研究的一个方面。

  消防设施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消防设施能否发挥预防火灾、扑救初期火灾、控制火势蔓延以及保护人员疏散的作用,关键在日常的检查和维护保养。为此,《规定》从四个方面明确维修资金的来源:

  一、在高层建筑保修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依法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二、在保修期满后,除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日常维修和维护费用外,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等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三、对于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占高层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四、对于因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较复杂,不能适用紧急情况的维修,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发生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或者不及时维修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居(村)民委员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使用。

  [主持人]:现在,城市住房可以说是“寸土寸金”,居住在高层建筑的居民,有的开始打上空地的主意,要么将楼道圈起一块儿,供其放置物品使用;或是擅自占用楼道,以扩充住房使用面积。遇到这种不良行为怎么办?

  [王以革]:这种行为在我们96119火灾隐患举报中也是很常见的。针对此类问题,《规定》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比如说,堵塞高层消防疏散通道的问题。

  高层建筑的主要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位置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警示标语,提示火灾危险性,标明安全逃生路线和安全出口方位。同时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高层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违反此规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比如说,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每日24小时有专人值班,每班值班人数不少于2人。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履行职责,违反此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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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