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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民买到假货三倍赔偿十倍赔偿咋判断
时间:2014-03-27 20:22  浏览次数:

[导读]食品出现问题,究竟可以要求三倍赔偿,还是十倍赔偿?面对新消法的“三倍赔偿”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安法”)的十倍赔偿规定,消费者当然更倾向于“十倍赔偿”。但是什么情况下才适合“十倍赔偿”呢?

吉和网3月27日报道 食品出现问题,究竟可以要求三倍赔偿,还是十倍赔偿?面对新消法的“三倍赔偿”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安法”)的十倍赔偿规定,消费者当然更倾向于“十倍赔偿”。但是什么情况下才适合“十倍赔偿”呢?面对两部法律不同的赔偿条款,消协在处理该类投诉时也面临两难境地。27日,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召开“维权案例座谈会”,针对目前出现的新投诉问题请律师团的专家们进行解答。      

外表完好的水果买回发现变质

是否属于欺诈?

日前,有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水果摊上购买一只外表看起来无质量问题的榴莲,而且商家还向消费者保证口感香甜。但当消费者买回家后发现,外观完好的水果,里面的果肉已经腐烂变质。对此,消费者认为,商家在销售时没有告诉真实情况,属于欺骗行为,要求商家十倍赔偿,不过他的要求却遭到商家的拒绝。商家认为,他也不知道水果里面的果肉是坏的,不属于欺诈行为。 

根据“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根据“食安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长春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钟萍认为,消费者要求的赔偿适用于哪部法律,要看消费者的诉求和实际情况。如果商家存在故意隐瞒商品质量问题的行为,则适用于“新消法”的欺诈行为,可以要求商家三倍赔偿,最低500元的赔偿。如果商家的行为不属于故意,则不适用于“新消法”第55条。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钟鑫表示,从商家的销售行为来看,商家自身也无法判断水果内部的质量问题,不存在故意欺骗行为,所以不适用“新消法”第55条的规定。同时也不适用于“食安法”的“十倍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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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