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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间资讯:我国最严谨的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发布
时间:2014-03-28 21:26  浏览次数:

  我国最严谨的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发布

  据农业部网站28日消息,日前,农业部与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4)。我国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将由现行的2293项增加到3650项,新增1357项。作为我国监管食品中农药残留的唯一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对生产有标可依、产品有标可检、执法有标可判,严格监管乱用、滥用农药,保证“产”出安全食品和“管”出安全食品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推进绿色生产,提高农产品(000061,股吧)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新发布的《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4)在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上都有显著提升,力求用最严谨的标准,为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法定的技术依据。新标准规定了387种农药在284种(类)食品中3650项限量指标,较2012年颁布实施的《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2),新增加了65种农药、43种(类)、1357项限量指标。此次新发布标准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扩大了食品农产品种类。新标准为284种(类)食品农产品规定了多种农药的残留限量标准,覆盖了蔬菜、水果、谷物、油料和油脂、糖料、饮料类、调味料、坚果、食用菌、哺乳动物肉类、蛋类、禽内脏和肉类等12大类作物或产品。除常规的谷物、蔬菜、水果外,首次制定了果汁、果脯、干制水果等初级加工产品的农残限量值,基本覆盖百姓经常消费的食品种类。

  二是覆盖了农业生产常用农药品种。为防治各种病虫害对农作物生长的侵害,我国不同地区、不同农作物生产中经常使用的农药品种大约为350个左右,而新标准为387种农药制定了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基本覆盖了常用农药品种,今后覆盖面还会进一步扩大。

  三是重点增加了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的限量标准。针对蔬菜、水果、茶叶等鲜食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多发、易发问题,新标准重点规定了鲜食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限量,为115个蔬菜种(类)和85个水果种(类)制定了2495项限量标准,比2012版本增加了904项限量标准。新增蔬菜水果限量占总新增限量的67%,其中水果上农药残留限量增加473项,蔬菜(包括食用菌)上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增加431项。

  四是新标准基本与国际标准接轨。在新发布的标准中,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已制定限量标准的有1999项。其中,1811项国家标准等同于或严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占90.6%。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所有限量标准都向世界贸易组织(WTO)各成员国进行了通报,接受了各成员国的评议,并对所提意见给出了科学、令人信服的解释。

  据了解,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都是根据农药毒理数据、我国农药残留田间试验数据、我国居民膳食消费数据和国内农产品市场监测数据,经过科学的风险评估后制定的。制定过程中,还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农产品生产和进出口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和相关行业部门的意见。

  新标准将于2014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2)同时废止。

  央行:增加商业银行柜台开办国开行等债券品种业务

  据央行网站28日消息,为丰富居民投资选择,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公布)等有关规定,现就增加商业银行柜台债券业务品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柜台记账式国债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其柜台债券业务品种可以在记账式国债基础上增加国家开发银行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二、承办银行可以通过其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渠道向投资者分销债券,与投资者进行债券买卖,并办理债券托管与结算。

  三、承办银行应当与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进行联网测试。系统验收合格后,承办银行可增加柜台债券业务品种。

  四、承办银行可在本公告第一条增加的品种范围内自主选择债券进行双边报价。双边报价债券确定后,如果该债券在承办银行二级托管账户中有余额,承办银行应当对该债券进行连续双边报价,且双边报价价差应当符合柜台债券业务特点、处于市场合理范围。承办银行柜台债券业务双边报价情况纳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考评。

  五、承办银行开办柜台债券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荐与投资者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相适应的债券,向投资者充分说明可能影响其权利的信息,不得误导、欺诈投资者。

  六、债券发行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披露内容应当充分揭示风险,方便投资者查阅。

  七、承办银行与投资者达成债券交易后,应当及时将柜台债券业务交易信息传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进行备案。

  八、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依据本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柜台债券业务细则并规范相关数据交换。

  九、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强市场的监测、统计和分析,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柜台债券业务统计分析报告,对柜台债券业务进行日常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十、本公告未尽事宜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央行:加大金融创新力度 推进文化金融深化合作

  据央行网站28日消息,3月25日至26日,文化部、人民银行、财政部在江苏无锡联合召开了全国文化金融合作会议,发布了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文化部部长蔡武发表了书面讲话,文化部副部长项兆伦,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财政部文资办主任王家新等出席会议并讲话。

  刘士余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鼓励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源相结合”,体现了中央对文化金融合作的高度重视。在刚刚闭幕的“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文化是民族的血脉,要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近期,国家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为文化产业的发展迎来了政策上的“春天”,各金融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

  刘士余表示,人民银行党委一直高度重视文化金融服务工作。自2010年会同八部委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以后,在每年的年初系统工作会上和《信贷政策工作指引》中都明确要求把做好文化金融服务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结合辖区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各金融机构积极响应,抓紧出台具体信贷支持意见和办法,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努力做好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服务。

  刘士余强调,这次会议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的一个具体部署,人民银行系统和各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面做好文化金融服务工作。一是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分析和把握文化产业发展的特点和融资需求。二是要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符合文化产业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机制。三是继续拓宽文化企业发展的多元化融资渠道。四是改善金融服务,支持文化企业走出去。五是注重协调配合,发挥政策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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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