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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议案审查处理意见
时间:2014-03-31 11:24  浏览次数: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认真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和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所作的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议案审查处理意见的决定(2014年3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认真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和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所作的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关于辽阳代表团姜艳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辽宁省志愿服务工作办法》的议案(005号),会议同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意见,鉴于省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辽宁省志愿服务条例》列入2014年立法论证计划,内务司法委员会在2013年开展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和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关于辽阳代表团钱胜业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 《辽宁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的议案(007号),会议同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意见,鉴于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将在2014年开展《慈善事业法》的立法调研论证工作,待《慈善事业法》出台后,再适时启动我省慈善事业的地方性立法工作。

  三、关于抚顺代表团吕成彬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辽宁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议案(010号),会议同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意见,由省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总结贯彻实施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取得的经验,对殡葬工作地方立法进行调研论证,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关于解放军代表团周新宇等16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对《国防教育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或视察的议案(054号),会议同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组成视察组,于2014年下半年适当时机,对我省贯彻实施《国防教育法》情况进行视察,内务司法委员会将与省国防教育委员会积极协调,认真做好视察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关于辽阳代表团孙雪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辽宁省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办法》的议案(001号)和沈阳代表团王燕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辽宁省家庭服务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050号),会议同意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意见,鉴于国务院拟于今年在商务部2012年颁布《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将出台规范家庭服务业管理的相关条例。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抓紧时间认真调研论证,跟踪了解国家有关部门相应立法情况,做好立法前的准备工作,适时列入立法计划。

  六、关于营口代表团阎家民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出台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议案(019号),会议同意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意见,鉴于省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列入2014年立法计划,由省政府按照立法计划的要求,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尽快修改完善、完成制定《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的各上,尽快修改完善、完成制定《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的各项准备工作,于2014年9月份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七、关于大连代表团周斌等13位代表提出的关于我省应制定《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的立法议案(022号),会议同意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意见,由省政府在加大打击走私工作力度的同时,结合辽宁实际,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尽快启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程序,抓紧开展立法调研论证,争取尽早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八、关于营口代表团孟志萍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议案(018号),会议同意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意见,鉴于省人大常委会已将修订这一地方性法规列入2014年立法计划,由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抓紧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尽早形成法规草案,按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九、关于朝阳代表团王瑞糰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辽宁省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议案(030号),会议同意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意见,鉴于目前国家和地方对于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正在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需要修改完善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而且国家目前尚无农业投入品综合监管的上位法,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是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由各部门分别实施专项监管的管理体制。因此,我省制定农业投入品管理条例的地方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由省政府密切跟踪国家立法进程,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实施后,再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研究开展我省相关农业投入品立法事宜,同时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格规范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秩序,确保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

        十、关于丹东代表团仇申燕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辽宁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的议案(034号),会议同意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意见,鉴于国家正在着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修订工作,待国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之后,我省再修订《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比较适宜。由省政府密切跟踪国家立法进程,待条件成熟后,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一、关于辽阳代表团尹菘励等10位代表、营口代表团李明等11位代表、丹东代表团王玉华等13位代表、丹东代表团王耀婕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议案 (003号、016号、038号、039号),会议同意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意见,为了尽早在我省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同时避免出现一年内两次修订同一条例的现象,由省政府先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辽宁省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方案》的议案,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后,省政府再根据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年内及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十二、关于辽阳代表团尹菘励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辽宁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监管办法》的议案(004号)和朝阳代表团任国成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立法有效治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吃部、小餐桌及小摊贩,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议案(042号),会议同意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意见,鉴于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 (草案)》已经于2012年底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一审,其中包含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等有关内容,不宜另外制定食品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由省政府在我省食品安全条例出台之前,责成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监管措施,加大对小作坊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开展专项治理整顿,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使我省食品安全状况持续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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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