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和公安部的联合发布会上,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华敬锋称,国家将专设“食品药品违法侦查局”,以加强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的力量。国家层面成立一个专门的“食药警察”机构已酝酿了一年,国务院还为此制定了相关文件;目前,公安部、食药总局等部门正在协调中。(3月30日《北京青年报》)
设立“食药警察”并不是“填补空白”而是局部加强式的“打补丁”,因为惩治食品药品违法与犯罪,也是公安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而之所以将这一职责突出出来,一方面是面对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需要强化刑事的威慑功能;另一方面,让公安打击此类犯罪从“兼职”走向“专业”,加强打击力量,提升打击能力。
既往存在的打击乏力问题,主要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致:一是在分段监管“九龙治水”的格局中,刑事的查处通常处于链条的末端。在实践中,不仅可能出现责任的空白区,同时也存在“行刑衔接”的难题。并且,各自为政的单向链条,拉长了案件周期,造成调查脱节,等到公安介入,物证或已灭失,导致取证难,在一程度上消解了刑事打击的积极性。 二是现实操作中,一些监管部门或出于“执法经济”的诱惑,或对刑事处理法规了解不深,形成有案不移送、“以罚代刑”的现象,人为制造了打击犯罪的障碍,降低了食品药品违法的成本。
设立“食药警察”只是优化执法机制的第一步,关键在于如何解决机制协同,形成“行刑兼容”的格局。首先,不管“食品药品违法侦查局”设在哪个部门,在领导体制上必须实现政令统一。这既需要一个自上而下的协调机制,也需要一个广泛区域合作的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
其次,在工作机制上实现关口前置,与行政执法保持同步,并不是简单的提前介入。应变“串联式”执法为“并联式”执法,统筹时间与效率,形成相互监督与制约。显然,这需要依据食药违法犯罪的特点,建立成熟的同步执法制度,并对不同机构之间协调的主动性作出刚性的约束。
第三,建立争议协调与仲裁制度,食品与药品生产与销售中,行政违法与违法犯罪的界线应从立法的层面上予以有效厘清,并设计出可能出现争议的法定仲裁程序,并对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约束。(木须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