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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闻网广州3月31日电(粤检宣)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133号公告要求,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广东检验检疫局提醒广大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口商,2014年4月1日起报检的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必须要符合上述要求,建议各进口商在婴幼儿配方奶粉进口前先确认产品标签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要求,以免入境后发现不合格造成重大损失。(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