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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得强制学生在校就餐
时间:2014-04-01 08:23  浏览次数:

    本报讯 昨天,加强中小学生在校用餐服务管理。

    根据新规要求,坚持以保证服务质量和学生、家长满意为第一原则,因地制宜选择学生在校用餐服务供给方式。目前,全市大部分学校采用自办食堂方式解决学生在校用餐问题,学生、家长的满意度普遍较高。要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尽可能自办食堂,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原则上由学校自办自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市学校管理中心要在设施、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要选择食堂外包或外送快餐等服务供给方式的,须经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并在严格把控资质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知名度高、信誉好、质量优、价格公道的单位承接服务。公开招标过程中,评标组成员必须包含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家长代表,家长代表人选由学校家长委员会、理事会决定。学校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供餐,均不得强制学生在校就餐。

    全面强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抓好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全员培训、持证上岗,严把食品采购、验收、加工、贮存、供应等关口,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建立学生在校用餐服务质量保障机制,无论是自办食堂还是食堂外包或外送快餐,学校都要承担学生在校用餐服务质量的重要管理责任。各中小学校都要建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参加的用餐服务质量评议监督机构(如膳食委员会),定期对膳食质量价格、卫生营养、花色口感、供应服务等进行监督评议,根据评议意见及时督促食堂、承包商、服务商积极改进。探索为中小学校配备专兼职营养师,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生长发育、学习锻炼的实际制定营养配餐计划,做到供餐荤素合理搭配,品种丰富多样,满足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

    此外,坚持公益、非营利原则,坚持保本经营、收支平衡,把食堂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食堂外包的,学校对服务商应当实行零租金租赁,并且对服务商提供的伙食质量和价格标准进行监管,有效控制成本和利润。外送快餐服务的,应当要求服务商严格按招标合同规定的伙食质量和价格标准提供服务,学校和相关人员不得获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学校与大宗食材供货商、食堂承包商和外送快餐服务商签订协议时,可以要求对方缴纳一定额度的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由学校统一管理,协议期满时达到学校考核标准的,风险保证金全额返还(不计利息)。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供餐,学校教职工用餐必须缴纳应缴的伙食费,与学生用餐同菜同价,据实结算,不得利用学生伙食费用补贴教职工伙食,降低学生伙食质量。学生缴纳费用确有少量结余的,应全部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直接或变相用于教职工福利或其它方面支出。学校要建立师生用餐服务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师生伙食费收支以及大宗食材采购等情况,自觉接受学生、教师、家长的监督。

    保证中小学生在校用餐服务质量,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侵害学生利益、侵占食堂资金、物资,收受承包商、服务商各种形式“回扣”、“好处”,以及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丁波)

原标题 [学校不得强制学生在校就餐]

以上内容来自:扬子晚报

[责任编辑:纪博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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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