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将专设食品药品违法侦查局,以加强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的力量,保障国民“舌尖上的安全”。3月28日,在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和公安部的联合发布会上,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华敬锋对媒体确认了上述消息。专门的食药违法侦查办案人员,被形象地称为“食药(安全)警察”,近几年,在辽宁、河北等地也有试点。华敬锋说,在公安部门下专设一支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侦查支队(大队),对食品、药品制假售假行为实现更有效的打击,震慑力更强(据3月29日《新京报》)。
对于“食药警察”,既有赞扬和期许,也有质疑和批评。有不少人认为,在已存在食药监、质监、工商、农业等多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目前,这些部门的职能正在整合)的前提下,再设“食药警察“纯属多此一举,会造成职责重叠和人力资源的浪费,也对已有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形成了变相讽刺。
笔者以为,这些质疑存在误解,“食品警察”不仅不多余,反而很有必要。
食药监、质监、工商等部门(整合后将以食药监部门为主)的职责分工只是一种行政执法的介入,而“食药警察”的管理则是一种刑事执法介入,《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都有相同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也分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做出了规定,公安机关作为经济犯罪的侦查机关,完全可以查处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既可以通过巡查、接受投诉举报等途径主动查处,也可以根据食药监等行政监管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进行查处,公安机关查处的案件大都规模大、违法金额多、性质恶劣、情节复杂、社会危害性强,已经超出了常规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责范畴,因而,“食药警察”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不存在职责冲突。
实际上,各地公安机关普遍设立了经济侦查机构,其职责中就包含了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设立“食药警察”,只是把监管食品安全的责任进一步提炼明确,并不是多设机构,“食药警察”的配备充分体现出了政府对于治理食品安全的重视和决心,“食药警察”本身就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可以对食品安全犯罪及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食药警察”可以集中精力专心深入研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这样,“食药警察”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就将更有威力,更有效率,更有质量。
“食药警察”是股有力的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当然,“食药警察”不能替代其他食品安全执法监管,有了“食药警察”,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仍需加倍努力,积极履职,只有“食药警察”和常规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尽其责,互相呼应衔接,互相配合,互相督促,才能推进食品安全监管进入良性的轨道,逐步打造出令公众真正认可的食品安全。(唐山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