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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一网讯(记者 王伟杰 通讯员 杜鹃) 3月23日,安乡的刘先生在该县某超市购买了3袋促销大米,回家后妻子发现该大米的保质期为2013年12月12日。刘先生找到超市负责人要求给说法,但超市方一连几天都没有回音,最后在工商部门的介入下,刘先生获得超市方10倍的赔偿金。
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经调解,超市给予刘先生10倍赔偿,即600元。刘先生的妻子表示,自己以前也不怎么注意保质期的问题,自从看了今年的3·15晚会,电视上面说有些黑心厂家对保质期私自改装,明明已经过期了一年多了的食品,改头换面后又拿来卖,想想就觉得不舒服,所以她从此便格外注意食品的保质期。超市食品负责人也表示,是属于超市工作人员的失误,表示以后一定会加倍小心注意,合法经营,并接受处罚。目前,工商部门对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调查超市的库房是否也存在过期食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