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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常德食品安全十大案例
时间:2014-04-01 10:02  浏览次数:

近日,市工商局公布了2013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希望在震慑不法商家的同时,警醒消费者:购买食品时要多观察、多留心、多比较,索取和保留购物凭证。

据悉,2013年工商部门共检查食品市场945个,检查食品经营主体68221户,办理食品安全案件352起,罚没入库154.83万元,取缔无照经营12起,捣毁食品经营“黑窝点”2个,实施行政指导766次。为老年人“讲课”卖保健品

市城区某保健食品经营部于2013年6月6日,在城西街道办事处贾家湖社区的美景大厦705室,推销名为“今日水素”的商品,并召集老年人以授课的形式听宣传讲座,散发“氢的革命——从氢的本质到医学验证看负氢离子的神奇疗效”、“今日水素负氢离子服用方法”等宣传资料,还宣称商品对老年人的腰椎病、颈椎病特有疗效。经核实,该商品系普通食品,不具有药品的功效,当事人行为属于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例,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点评】 消费者要认清保健品上国家或地方法定机构的批准文号,“食字”一般为含有营养成分或新资源的食品,“食健字”则为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药健字”是具有特定保健营养功能的药品。

销售“孔雀石绿”鳜鱼

2013年2月,鼎城区畜牧兽医水产局对鼎城区武陵镇水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水产品进行抽样监督检查,发现某水产品批发部销售含有禁用药物“孔雀石绿”的鳜鱼。考虑到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遂将案件移送至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初查后,公安局认为刑事案件侦查依据不足,于2013年3月14日将案件退回工商部门处理。因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400元,并处罚款19600元。

【案例点评】 孔雀石绿进入人体后,其代谢产物具有高残留和致癌、致畸、致突变等毒性,消费者买鱼时最好选择鱼鳞无创伤的鱼类,如果鱼鳞、鱼鳍异常发绿,则需要警惕。

“洋奶粉”标签不全

2013年11月,鼎城区某婴幼儿食品批发部经营的荷兰原装进口的“雀巢”特别呵护婴幼儿奶粉,其包装罐体均无生产日期,而保质期只标示到“年、月”,无具体的保质日期,且加贴的中文标签没有标明进口商地址。该行为构成了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没收其违法所得2860元,处罚款27140元。

【案例点评】 近几年,“洋奶粉”销售火爆的情况让不少不法商家觉得有利可图,进而铤而走险。消费者应该从正规渠道,购买贴有中文标签且信息完整的“洋奶粉”。

山寨食品“傍名牌”

2013年1月8日,市工商局接到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举报,常德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欣园牌营养怏线”、“欣园牌锌爽乖乖”产品的包装盒和标贴,其文字内容、排列组合的色彩图案和娃哈哈公司“娃哈哈锌爽歪歪”、“营养快线”的产品外包装、装潢极为近似,造成很多消费者误认误购。经查,这种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工商部门依法销毁了该公司包装盒6400个,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处罚款9200元。

【案例点评】 “傍名牌”案件大多利用与名牌极其相似的名称和商标等,消费者选购时要多留个心眼,仔细查看、比较,并选择有经营资质的正规商家。

非法从事“地沟油”加工

石门县一居民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3年1月中旬,先后分三次从石门县“国际大酒店”、“湘里人家酒店”、“店小二酒店”等餐饮服务场所收购就餐后剩下的残菜、废弃油脂和厨房垃圾等非食品原料共计12桶,自行提炼加工成“地沟油”2桶待销,共计220公斤。工商部门依法于2013年3月1日对该黑作坊予以取缔,当场没收未销售的220公斤地沟油,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案例点评】 市民应注意,不要购买散装食用油,选择包装完整、正规厂家生产的食用油。在外就餐时,也应选择有卫生资质的餐馆。

销售假冒贵宾“郎”酒

2013年5月29日,工作人员发现津市市保河堤镇一超市内销售有小瓶装假冒贵宾“郎”酒167瓶(规格:100ml/瓶,生产日期、批号分别为:20121229、23525012)。该销售行为侵犯了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第33类上注册的“郎”商标的专用权,依据《商标法》等相关法规,没收假冒小瓶装贵宾“郎”酒167瓶,处罚款4万元。

【案例点评】 消费者可借用酒类生产企业提供的该品牌的专用检测工具验证产品真伪。购买后,消费者还可将一滴食用油滴入酒中,如果油不规则扩散,下沉速度变化明显,则为劣质酒。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名酒”

桃源县境内某个体工商户于2011年8月27日开始,先后从长沙市亿鑫商贸有限公司购进204瓶仿冒白酒,其中贵州“"茅台”36瓶,“五粮液”84瓶,“剑南春”30瓶、“国窖1573”42瓶,“水井坊”12瓶,该行为侵犯了“茅台”等名酒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该个体工商户被没收仿冒白酒113瓶,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点评】 除了细看包装、酒标的印刷质量以及防伪标识外,消费者还可要求商家出示《酒类商品流通随附单》。

采取商业贿赂手段销售白酒

从2013年1月起,澧县境内某白酒经销商为了提高店内“白云边15年陈酿”白酒的销量,采取每套瓶贴“回扣”现金1-5元给餐饮经营者或服务员的形式,促销上述白酒。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构成采取商业贿赂手段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对该经销商罚款10000元。

【案例点评】 商业贿赂作为典型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不仅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还侵犯消费者权益,必须严厉查处。

非法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活动

自2012年12月以来,汉寿县某保健食品店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天津天狮纤诺强化型固体饮料,且没有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没有索证索票,没有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对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行为给予30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为确保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本溯源,执法部门规定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商家在经营行为中要知法、懂法。

销售不合格食品

2013年6月以来,常德市武陵区某食品超市销售的“果王”九制榄、荞麦粑粑、野山姜、“湘冠”豆沙蛋黄月饼、乡里盐姜五种食品经检测不合格,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工商部门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97元,并处罚款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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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