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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法院司法服务民生:关注 保障 服务
时间:2014-04-02 10:18  浏览次数:

民生,乃社会之本,“司法服务民生”是法院工作的重头戏。对于泰州两级法院而言,“司法服务民生”的理念早已融入到日常工作中:以公平正义为前提,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创新“民生审判”工作机制,真正把服务老百姓摆在了首位。

内展外延 密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网

3月初,一起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在泰州中院落锤,构成商业欺诈的个体工商户蒋某败诉,并为此付出了40000元的代价。

被告蒋某是方太厨具有限公司指定的加盟商,原告张某在蒋某经营的商店花费21800元购买了方太橱柜,使用过程中发现橱柜台面开裂。后经方太公司鉴定,认定蒋某出售的橱柜并非方太厨具有限公司生产。张某认为,蒋某的销售行为涉嫌商业欺诈,遂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定蒋某的销售行为属于商业欺诈行为,判处其赔偿张某40000元,这起案件也入选了“3·15”前夕泰州中院发布的2011至2013年度《消费者权益纠纷审判白皮书》。

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往往处于劣势状态,法院就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如何才能为消费者筑牢这道防线,进而引导社会各界守住诚信底线?“一方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经营者在经营行为中确实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涉嫌商业欺诈、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以及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人格权等问题,则依法判决,以震慑经营者,引导他们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另一方面,我们把审判职能‘外延’,组织资深民事法官,开展‘百名法官进社区’活动,用身边的案例来提醒消费者。”中院副院长纪阿林告诉记者,泰州两级法院正是通过审判执行工作的内展外延,织密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网。

此外,针对广大经营者,泰州法院还以司法建议的形式,要求经营者严格保障产品质量,切实杜绝商业欺诈,正确对待消费纠纷,并建议经营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设立相应部门,安排专人来处理消费者投诉。

联动高效 消除“出行时的烦恼”

“请收好这份交通事故司法调解确认书,如果张某不按协议履行义务,您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接过叶辉云法官手中的调解确认书,丁老伯连声称谢。这一幕源于一场交通事故,受害人丁老伯骑自行车与相向而行骑电动自行车的张某发生碰撞,造成了多处软组织擦伤。经交警调解,张某同意赔偿丁老伯1200元,但表示身上没带钱。丁老伯担心放走了张某再也找不到他,非要当场兑现。无奈之下,交警把他们带到姜堰法院道路交通合议庭,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姜堰法院的交通合议庭设立于2012年,与公安、法援中心、保险公司共同组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处中心,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实行专业化审理。事实上,不仅是这样简单的道路交通案件,连最难破解的“垫付容易追偿难”在泰州地区也有望迎刃而解。

2013年9月,泰州中院下发通知,明确规定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人紫金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通过诉讼方式,依法追偿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诉讼主体地位,同时要求各基层法院在审理中,应主动审查事故受害人是否存在垫付情况。

为此,泰州中院统一执法尺度,基金管理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建立全市两级法院统一的协助查询机制,改变信息不通畅状况。同时,还针对医疗机构开具票据形式不一、不能反映救助基金垫付情况,以及举证要求,建议卫生局统一医疗发票完整记载医疗费总额、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金额、患者(受害方)自负金额等三大事项。

雷霆手段 护佑“舌尖上的安全”

2013年10月9日,泰兴特大“地沟油”案在法院集中宣判,2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2246万元。经审理查明,2011年年初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等人先后多次以猪下脚料为原料精炼食用猪油,共计1892吨,销售至湖南、贵州、江西、浙江、福建等地供人食用。

瘦肉精、毒奶粉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陆续曝出,一时间人心惶惶。近年来,泰州两级法院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下猛药、出重拳”。在涉及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坚决依法重判重罚,决不让犯罪分子从中获得任何经济利益,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情况的发生。与此同时,法院与公安、工商、质监、药监等部门建立外部联动机制,畅通信息渠道,注重协作配合。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及时提前介入、了解案情,为相关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固定证据等提供意见、建议,力争把事实和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审判程序启动之前,为泰州营造了放心的食品安全环境。(王小新 于波 金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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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