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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时间:2014-04-18 11:15  浏览次数: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法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消防法》规定,单位违法本法违规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止消防设施、器材的;3、占有、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7、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三)施工现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规定,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 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1、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4.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5.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7.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感染源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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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