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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2013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与奥
时间:2014-04-27 14:10  浏览次数:

昨日(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据《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召开知识产权新闻宣传周媒体见面会,启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该会议介绍了2013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情况,2013年,全国知识产权案件共10万余件。另外,该会议还公布了201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诉前行为保全案与奥特曼著作权两案位列其中。

最高法院公布2013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与奥特曼在列

奥特曼

1970年4月26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正式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这一致力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正式成立。2000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旨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201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一、新材料技术领域等同判定专利侵权案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案情摘要】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名称为“一种海绵状泡沫镍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以侵犯发明专利权为由将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湖南凯丰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爱蓝天大连公司赔偿科力远公司经济损失2900余万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爱蓝天大连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判决驳回科力远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再审法院通过对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的准确分析,正确适用等同原则,对确立了就现有技术进行优化选择而形成的专利技术方案而言,其适用等同的范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这一裁判规则,对类似案件的处理起到了案例示范作用。

二、“威极”酱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摘要】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天公司)是“威极”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酱油等。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威极公司)将“威极”二字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并在广告牌、企业厂牌上突出使用“威极”二字。在威极公司违法使用工业盐水生产酱油产品被曝光后,海天公司的市场声誉和产品销量均受到影响,海天公司认为威极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威极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广告牌、企业厂牌上突出使用“威极”二字,停止使用带有“威极”字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海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5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因威极公司违法使用工业盐水生产酱油产品的“酱油门”事件而引发的诉讼,社会关注度较高。法院在案件裁判中通过确定合法有效的民事责任,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利益。

三、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诉前行为保全案

杨季康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诉前行为保全案

【案情摘要】申请人杨季康称:钱钟书(已故)与杨季康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钱瑗(已故),三人曾先后致李国强私人书信百余封,但是2013年5月间,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下称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公告表示将举行钱钟书书信手稿公开拍卖活动。杨季康认为,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分别对各自创作的书信作品享有著作权,故向法院请求责令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立即停止公开拍卖。2013年6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贸圣佳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实施侵害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典型意义】本案系因著作人格权而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由于案件涉及到我国已故著名作家、文学研究家钱钟书先生及我国著名作家、翻译家、外国文学研究家杨绛女士,案件处理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该禁令将有助于推动全社会特别是收信人对于发信人著作权及隐私权的保护,彰显了司法权威,发挥了司法的社会引导功能。

四、“奥特曼”著作权纠纷案

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与辛波特·桑登猜、采耀版权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音像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情摘要】2005年,辛波特·桑登猜、采耀版权有限公司以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音像出版社四被告侵害其著作权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1976年合同》的真实性不能确认,故判决驳回辛波特、采耀公司的诉讼请求。辛波特与采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因日本国、泰国法院判决的效力未经中国民事诉讼程序予以承认,两国判决在中国没有法律效力,不具有约束力,《1976年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合同,据此撤销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辛波特、采耀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日本国最高法院、泰国最高法院分别作出过不同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中国法院对涉及外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能否采信,应当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进行审查。

五、树脂专利相关信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与华奇(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徐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案情摘要】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共同诉称:SP-1068产品的技术信息属于圣莱科特国际集团的商业秘密,被告徐捷原系圣莱科特上海公司员工,掌握了两原告的涉案商业秘密。徐捷从圣莱科特上海公司离职后至被告华奇(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工作。徐捷在华奇公司工作期间将两原告的涉案商业秘密披露给华奇公司,华奇公司使用了两原告的涉案商业秘密。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的技术鉴定结论表明,华奇公司生产的SL-1801产品使用的技术信息,以及涉案发明专利中的相关技术信息与属于两原告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不相同且实质不同,遂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两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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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